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藏,健全完善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厉行节约,更好地发挥预算在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服从服务于“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的审查监督。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保障党中央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情况;与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支出政策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和指导,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与结构审查监督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与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等重大战略、重点工作相衔接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支出总量增减及支出结构变化情况;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
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自治区重点工作和重要改革举措的细化落实情况;重点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等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家战略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点专项行动计划等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储备、决策论证、资金统筹、成本管控、实施进度及实施效果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
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相关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情况;部门新增资产配置,盘活存量资源,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优化次序安排项目预算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财政转移支付审查监督的重点包括: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促进各地市财力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情况;中央提前下达自治区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编入预算的情况;强化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审查监督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增减变化因素分析预测、预算收入安排与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的真实完整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各类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债务总规模、新增债务限额与自治区财力水平、还本付息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相匹配情况;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衔接情况;新增一般债务、专项债务项目安排的合规性、科学性及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情况;债券发行、管理使用及偿还情况,根据债务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债务风险等情况。
(四)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和结转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结构、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与自治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化、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相适应的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预算决算,完整、准确反映政府债务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
坚持预算法定原则,全面完整编制收支预算,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间编制自治区级预算。自治区级预算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自治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编列细化到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反映预算编制范围内各险种基金预算收支和结余情况,反映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补助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机构通报自治区级预算编制的情况;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听取自治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数据分析结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
三、加强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开展初步审查阶段,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党中央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四、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法定原则,依法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机构提交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建立预算联网数据报送机制,定期提供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报表,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和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建好用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在预算执行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推送有关数据信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五、加强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
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依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办理。
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审查工作机构通报。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加强决算草案的审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决算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的自治区级决算草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年决算数作出比较,数额变化较大的科目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七、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监督,结合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审计整改跟踪监督等工作,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年度预算绩效评价重点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工作机构意见建议,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八、加强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上一年度自治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自治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使用,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提供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清单等附件。加强审计结果应用,依法及时纠正、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强化追责问责。推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必要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确定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项目时,应当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工作机构意见建议,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相衔接,向支出预算与政策执行、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拓展,形成监督合力。
九、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十一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并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出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应当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效果、完善体制机制、未整改问题原因和下一步举措等内容,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详细整改清单作为附件。
十、依法执行备案工作、强化预算法律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台的有关预算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对地市财政体制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预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工作机构通报。必要时,依法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十一、发挥人大代表、咨询专家和专门机构的支撑作用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全过程预算审查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重点督办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督促推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改进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贯穿于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的全过程,主动回应代表关切。
积极发挥咨询专家和专门机构的专业力量优势,逐步形成面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支撑服务机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咨询专家、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立法调研、专题调研、跟踪监督、专题评估、预算决算初步审查等方面,提供专业化咨询和服务,提高整体预算审查监督水平。
十二、完善预算审查工作机构职责
预算审查工作机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规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本决定规定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xizangrd.gov.cn/jyjd/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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