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王跃飞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4—5月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和宝贵经验;法律学习宣传普及,配套法规、规划的制定等情况;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环境报告、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生态保护补偿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实等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公众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危险废物处置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等情况;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环境执法监管情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深入推进法律实施和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等。现将执法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主要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此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筹备、精心安排。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宁同志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出席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暨执法检查汇报会并作讲话,对组织开展好此次执法检查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王跃飞,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黄伟京和常委会秘书长王革冰、环资委主任委员卢万兵担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赴南宁、梧州、贵港、贺州4个市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其余10个市同步开展自查,实现检查全覆盖;执法检查组还召开会议听取受委托的10个市自查情况汇报,座谈交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两手抓”。结合执法检查,同步开展2022年广西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每到一地,执法检查组领导都带头宣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及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持续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2020年7月到广西调研时的指示精神,坚持“两手抓”,在抓好执法检查的同时,切实抓好社会舆论宣传,号召各方面以实际行动确保法律规定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邀请17家中央驻桂和自治区主流媒体参与执法报道检查全过程,通过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的应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同时发力,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度,直播相关资讯全网阅读量超过800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注重检查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重点检查法律宣传普及、污染防治制度措施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措施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落实、配套法规和规划制定、政府法定职责落实等方面情况。三是注重上下联动。此次检查,既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同时也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本级的执法检查项目,采取实地检查与委托检查相结合,实现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四是注重依法检查。执法检查前,在全区人大环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传达学习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并统一购买环境保护法单行本,寄送1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开展检查的能力和水平;检查过程中,邀请自治区有关厅局熟悉法律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全过程,严格对照法律查工作,紧扣法律找问题,依据法律提要求,切实增强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五是注重边查边改。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在全面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边查边改,依法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督促提高整改效果。六是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高人大代表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度,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面对面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和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建议。
同时,执法检查组印发了法律文本300本,在14个设区的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5700份,收回有效问卷5270份。这次问卷调查,推动了我区各级各部门干部、企事业人员、群众等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反响较好。
二、我区实施环境保护法总体情况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并稳居全国前列。一是坚持高位推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的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先后通过《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有力推进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美丽广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执法检查,依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稳生态促转型攻坚战列入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之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逐渐成为社会大众的普遍共识。二是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先后制定了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多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等140多项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织密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同时,与广东省开展九洲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我区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成立自治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成立自治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推进审议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构建了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林长、田长体系。基本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区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基本完善。三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扎实推进。对中央督察组反馈的典型案例和重点转办件,第一时间作出部署安排,坚持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得到中央督察组的充分肯定。及时召开整改推进会全面部署整改工作,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2021年12月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细化为39个问题、186条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1批3917件环境信访件,已办结3515件,阶段性办结402件。四是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2014—2021年,我区环境质量状况稳中向好并保持全国前列。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2018—2021年各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连续4年全面稳定达标并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其中,2021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5.8%。2016—2021年,地表水水质优良率均在96%以上。其中,2020年达100%。2021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中,我区10个市入围全国前30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2021年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92.6%,较好完成了国家考核目标要求(≥91.5%)。生态环境风险安全可控,全区实现连续9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
(二)法律学习宣传普及广泛开展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和普法教育体系,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通过环保世纪行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在中国环境报、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刊播稿件4000多篇,制作《八桂大地万物共生》等电视专题片100多部,充分运用新媒体、山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各设区市举办六五环境日和广西生态环境宣传月活动,连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创建南宁市青秀山等72个广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基地,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三)监督管理措施有力有效
一是生态保护规划要求基本得到落实。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根据国家相关规划,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强区建设规划,以及水、大气、土壤、重金属等一系列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政策文件,细化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实。
二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非常注重抓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全力推进。2014年以来,自治区与各设区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先后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机制、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
三是年度环境报告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上半年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转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馈,这项工作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制度化开展。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各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安排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法律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四)环境保护措施持续发力
一是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广西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2014年以来,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建立起紧盯工业污染治理、秸秆禁烧管控、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城市扬尘治理的5维攻坚体系,探索出预警到位、措施到位、监测到位、服务到位、督查到位的5步攻坚战法,确保空气质量持续保持改善。坚持“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重点推进生活、工业、农业面源等治理,抓好漓江、南流江、九洲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扎实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128个工业集聚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70段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实施重点海域治理,加强入海排污口、海水浴场监管,强化北部湾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治,北钦防一体化沿海生态屏障成效持续向好。组织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截至2021年底,25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整改完成率81.4%。河池市金城江区典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改造项目列入全国试点。
二是生态保护补偿规定得到较好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2015—2022年,获得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共84.7亿元。2012年以来,我区共有29个县(区)获得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国家在九洲江流域开展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粤桂两省(区)政府已签订并完成了两轮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15—2021年,累计投入28.17亿元资金开展九洲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九洲江跨省界断面连续6年保持Ⅲ类水质,流域水质明显改善。
三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十三五”期间,我区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5834.13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2431.63公顷。在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10个,共利用资金2.41亿元,通过对矿区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复绿,对涉重金属地下涌水进行治理等方式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在桂林市漓江流域实施破损山体修复治理。近年来,投入资金近4亿元,完成漓江流域矿山生态修复136公顷。在消除矿山地质环境隐患、加强矿区损毁土地复垦、恢复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先后建设合山国家矿山公园、桂林市全州雷公岭国家矿山公园、南宁市隆安县点灯山矿山生态修复公园等,改善当地人居环境。
四是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集成技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深入实施频振诱控、放蜂治螟等项目,推进农企合作共建基地和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示范,示范应用病虫全程绿色防控和农药减量增效解决方案,大力推广、推介主要病虫绿色防控主推技术(技术模式)。2021年全区建设绿色防控示范样板762个,核心示范面积344.56万亩,带动全区绿色防控面积约1.36亿亩次,绿色防控覆盖率44.41%。兴安县、扶绥县获评为第二批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
五是生活垃圾分类有序推进。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2018年,全面启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全区14个设区市共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3.4万个、有害垃圾暂存点65个,分类运输能力达到1.5万吨/日。厨余垃圾处理能力达到2105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2.07万吨/日,占比73.55%,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2021年第四季度全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中,我区位列西部地区第一档第1名,其中,南宁市位列大城市第一档第8名、贵港市位列小城市第一档第4名。
(五)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预防工作有效有序推进
一是清洁能源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取得进展。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2021年新增安排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容量约2300万千瓦。海上风电规划获得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总装机容量750万千瓦。截至2021年底,全区生物质发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225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22.4万千瓦。白龙核电一期、防城港红沙核电三期前期工作有序推进。一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纳入国家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2021年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增29961个。建立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机制,制定塑料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要点。防城港、贵港、梧州、百色、玉林等市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以及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示范试点加快建设。
二是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统筹推进全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落实,先后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等文件,规范排污许可监管。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7857张,完成排污登记43240家。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核查。2017—2021年,共核查文件5269份。
三是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着力抓好科学安全用药。2021年,全区种植业农药实际使用量11881.21吨,与2020年12056.95吨相比,减少约175.74吨。同时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技术,2021年,全区完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6811万亩次,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1.9%,超过目标任务511万亩次。积极做好废弃农膜回收,2019—2021年,农膜回收率分别为82.3%、83.1%、83.03%,连续三年完成国家的农膜回收率任务。认真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19—2021年,利用国家、自治区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2.36亿元,共支持宾阳县等59个县(市、区)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构建“3+N”秸秆利用产业模式,打造形成青秀区秸秆生物有机肥、横州市秸秆颗粒饲料、柳城县秸秆固体燃料等一批具有县域特色的产业。初步统计,2021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
(六)环境信息公开不断完善
认真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每月公开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报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水环境质量状况,每季度公开入海河流环境监测结果,每半年公开近岸海域海水监测信息,每年公开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不定期公开全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进展情况。依法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等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截至2022年3月底,共归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信用信息36830条。
(七)环境执法监管得到加强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了环境执法监管的具体措施。2015年至今,全区共办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2602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87件,查封扣押1155件,限产停产917件,移送行政拘留374件;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56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与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先后印发或签订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实施意见》《漓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合作框架协议》,形成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序衔接。
三、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学习宣传普及工作仍有差距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媒体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和部门在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教育、宣传、普及方面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从工作安排上来看,开展环保有关活动时宣传较多,常态化宣传较少,宣传普及形式还比较单一,宣传普及范围较窄。从政府部门学习情况看,部门各司其责宣传较多,联合协同宣传较少;与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对法律掌握情况相对较好,关系不够密切的相对就弱,个别部门工作人员对法律不熟悉,对法律理解认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相对欠缺,法律学习的全面性系统性还有待加强。从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学习普及情况看,部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对法律学习不够主动,对法律制度规定掌握不够深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还不强,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高,环境“大保护”的氛围还不够浓厚。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法官、检察官、环境保护有关单位人员、基层执法者等调查对象答题正确率高,企业工作人员、群众等调查对象答题正确率较低,说明法律学习宣传普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法律责任落实仍有差距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照法律检查发现,一是部门协调推进尚需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作配合还有待加强。二是企业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个别企业仍然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心理,环境保护还不够主动自觉,环保设施运转不够正常,环境保护管理不够精细。三是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有待提高。从垃圾分类的试点情况看,群众自觉参与垃圾分类的内生动力还有待增强,垃圾混合投放现象仍然存在。
(三)重点领域环保工作仍有差距
一是调结构转方式任务艰巨。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检查发现,我区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传统产业占比较大,实现减污降碳目标任务压力较大。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仍有短板。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要求。检查发现,由于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乡镇在建成污水处理厂后,配套管网建设不够完善,影响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效果。
三是矿业开采遗留问题仍然存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责任。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区尾矿、矿渣等累积堆存量较大,治理任务重,资金缺口大,治理的进度还不够理想。
四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难度仍然较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检查发现,养殖污染,农药、化肥、农膜等造成的面源污染还需进一步加强防控和治理。
五是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压力较大。我区正积极进行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的保护、修复,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但由于财力有限,工作开展压力大。
(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仍有差距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对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了规定。检查发现,一是西江流域跨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西江是珠江水系的主干流,在我区境内流域面积约20.2万平方公里,涵盖约80%的市县和约90%的人口,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但是目前粤桂两省(区)尚未建立西江流域跨省生态补偿机制,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缺乏联动保护机制。二是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偏低。检查发现,一些流域生态公益林补偿现行标准为:权属国有的公益林10元/亩·年;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16元/亩·年。现行标准与目前平均每年每亩200—300元的市场收益差距较为悬殊,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五)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力量建设仍有差距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等对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作出规定。检查发现,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力量不足,机构改革后,乡镇“四所合一”从事环保在岗人员平均只有2—3人,主要是由原国土所、规建所的人员转岗而来,开展生态环保工作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相对较弱。部分乡镇“四所合一”机构也缺乏必要的生态环境执法仪器设备,执法车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不足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硬件建设和队伍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需要。
四、意见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更好发挥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一是不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此次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正值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视察广西一周年之际,要以此为契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向往,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全面提高依法保护、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媒以及各种新媒体、山歌会、故事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组织环保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率和知悉率;要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增强法律震慑力和环保宣传影响力;大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营造全民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法律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持续开展
要进一步落实好环境保护法的责任,突出抓好矿山遗留污染源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污水处理等重点工作。一是突出矿山遗留污染源治理。制定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系列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坚决把矿山遗留污染源的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构建绿色矿山体系。二是突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要持续落实《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联合攻关方案(2020—2024)年》,认真做好农用地安全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资源废弃物利用和畜禽生态养殖等工作,努力闯出更加有效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和治理的新路子。三是突出污水治理。以提升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等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成效。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鼓励分散居住地区、山区因地制宜选择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设施设备和处理模式,解决污水处理最末端的问题。
在抓好重点工作的同时,要全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修复工作,全面开展大气、噪音、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持之以恒,驰而不息,推动解决影响我区生态环境的各类问题,把“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金字招牌擦得更亮,筑牢南方重要生态屏障。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深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生态经济和新兴产业,加快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四)多措并举,加快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薄弱问题
一是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我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资金相对紧张,山水林田湖草修复、污水管网建设等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渠道,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财税,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二是积极争取获得对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积极从中央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资金和政策方面争取获得西江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并在国家层面细化重点流域跨省生态补偿制度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跨省联合治理机制,为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五)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订环境保护法建议
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在生态环保领域起统领作用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修订至今已有8年,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建议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订法律。一是随着形势变化,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建议增加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等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双碳”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建议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国家机关作出明确,使相关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有更加充分的法律支撑。三是建议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类型予以明确,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条款。四是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而机构改革后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是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建议根据实际对法律进行修订。五是建议从立法上解决基层在办理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时遇到的危险废物鉴定难、处置费用高、资金筹措难等问题。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5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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