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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海南实践” 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修改《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11月30日,《若干规定》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若干规定》贴近海南宗教工作实践,体现海南特色,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亮点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

  着眼防范化解我省宗教领域重大风险,切实解决影响宗教健康传承的突出问题,《若干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传教不规范、佛教道教商业化、季节性流动信教公民宗教活动难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持续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引导我省宗教自我变革,不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一是针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传教不规范问题,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市、县、自治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二是针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借此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三是针对季节性流动信教公民宗教活动难管理问题,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关注流动人口中信教公民的信仰需求,引导其到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参加宗教活动。季节性流动信教公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信教公民服务管理网络,加强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为流动信教公民的宗教生活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坚持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省宗教法规

  修订《若干规定》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相关规定的一致性、连续性。一是坚持立短法,不重复抄写国家层面的宗教立法内容,努力做到务实管用。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相继修订完善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干,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辅助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体系,推动宗教工作在新时代迈上新台阶。我省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法条共有14条,与全国各省区市现行法规相比,条数最少。二是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立法过程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把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我省宗教事务管理立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为推进我省新时代宗教工作提供“路线图”,指导推动工作。三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依据,有效推进宗教管理严格规范执法。

  三、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机构改革后,我省宗教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职责发生变化,需要立法调整规范。新修订的《若干规定》着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进一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开展宗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四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管理宗教事务。《若干规定》坚持用法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旨在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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