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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11月3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在昆明闭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信用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确立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因缺乏地方综合性、基础性法规支撑,使得我省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推进我省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使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政策化迈向法治化,推动德法共治,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的特点

  加强立法衔接,提高可操作性。《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政策文件相衔接,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保持一致,确保表述的统一性。积极参考相关省市立法情况,重点参照上海、河南、山东、天津、广东、江苏、重庆、江西等省市已出台的综合性社会信用条例的体例结构和条文表述,充分吸纳了先进省市的好经验。

  突出立法重点,确保立法质量。《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及各级各部门职责,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使用,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发挥信用奖惩作用,注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不断提升全省社会诚信水平。

  明确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文件精神,《条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并规定,制定本省范围内实施的措施清单,必须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各项惩戒措施依法依规。

  突出政务诚信,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条例》就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规定,对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制度、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等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65条,对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的原则。以社会信用为主线,整体形成信用工作闭环,并注重突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重点从完善我省社会信用建设的工作机制,社会关切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作出相应规定,形成了体现云南省信用建设特色的有关条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着眼于社会信用的总体要求,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确定了社会信用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类主体,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等内容作出了界定,并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着眼于以制度为抓手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标识,明确应当依法审慎纳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公开、共享、查询作出详细规定,对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主要信用应用方式作了规定。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着眼于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条例》注重引导、发挥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作用,明确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各方参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奖惩原则;明确激励措施及惩戒措施的相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列领域、认定标准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规范对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的记录和惩戒,确保在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用奖惩作用。

  ——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体现《条例》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条例》充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切实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条例》建立健全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并提出了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总体要求;强调自然人信用信息保护;明确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和异议处理、申请撤销公示、信用修复的权利及途径;明确了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规范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着眼于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条例》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应用,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相关行为。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推动信用人才培养。

  ——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着眼于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规定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开展诚信活动,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严格界定法律责任。《条例》还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约束。

  立良法、促善治,《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促进我省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使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对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2/fazhixuanchuan_1207/19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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