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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个地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公布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开宗明义,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同时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条例》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这是全国首部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减量置换或者等量置换。

  《条例》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条例》规定,围绕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保障企业用地供应、引进培养高端人才以及财政税收、绿色金融、证券市场、品牌创建提升等方面,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完善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再制造产业和节能环保服务业,努力打造具有唐山特色的现代节能环保产业体系。

  《条例》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条例》坚持陆域海域协同治理

  《条例》规定,坚持陆域海域协同治理,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支持唐山港建设低碳港区示范区。加快岸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靠港船舶岸基供电。禁止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禁止违法建设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条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党的二十大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的新部署、新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条例》规范对畜禽养殖的监管和服务

  《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场所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生态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使用者处每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60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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