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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人大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地方立法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或者登陆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0748;电子邮箱:suncyang@126.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6月25日。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发展快递经济,保护快递业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快递业促进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快递业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绿色安全、协同发展、服务民生的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发展规范并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快递业促进政策,依法保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促进快递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快递业违法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完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规范,建立快递业信用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对在数字快递、绿色快递等领域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褒扬和激励。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宣传引导作用,引导和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快递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九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快递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快递经营者入驻各类园区,推动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快递业总部经济,形成快递业集聚效应,推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强化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经营者依法利用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建设生产经营所需的快递服务配套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经营者利用各类园区内存量土地建设快递产业园。建设快递产业园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新建或者改建住宅区、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场所。

  新建或者改建机场、码头、车站等交通设施应当加强与快件仓储、分拨、接驳等设施的衔接,配套建设快件绿色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四条 鼓励快递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建设快件集散、分拣中心以及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场所。

  鼓励快递经营者共享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场所,开展联收联投。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辆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的便利,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依法通行的权利,允许其在城市道路参照非机动车通行、停靠。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统一采用封闭厢体、统一编号和标识、统一购置车辆保险、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厢体外形尺寸标准和具体通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针对现有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制定过渡期政策,明确过渡期限,逐步淘汰、更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快递业发展,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快递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农村地区村邮站、文化礼堂等相关设施和场所向快递经营者开放,引导快递经营者加快农村地区快递网络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联收联投。

  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商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机构建立快件跨境协作机制,推动国际快件便捷通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快件监管平台和工作体系建设,支持海关、邮政管理等机构设置工作单位或者办事网点,推动国际快件进出境通关一体化。

  支持相关快递经营者建立国际快递物流出海网络联盟,培育国际快递骨干企业,推动境外快件分拨和海外仓建设,促进快递服务国际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快递经营者和项目纳入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支持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快递经营者采用灵活用工方式的,可以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快递经营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支持快递经营者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险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快递经营者联合培养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将其纳入地方人才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快递经营者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快递经营者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从事进出境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快递经营者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其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已载明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快递经营者要求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快递经营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以外的其他地址或者智能信包箱等末端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及时告知收件人投递情况以及收费标准。

  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禁止快递经营者上门收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派点并公示收派时间。快递经营者应当至指定收派点收派并及时告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快递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实施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措施,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五条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者投诉,快递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用户对快递经营者的处理有异议或者快递经营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户。

  用户的投诉和申诉按照有关规定不成立的,不纳入快递服务质量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快递从业人员过错给快递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快递经营者依法要求其赔偿的,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

  快递从业人员对赔偿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解,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寄递安全。

  快递经营者开展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工作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经营者使用电子运单寄递的,应当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快递经营者有其他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快递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快递经营者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阻断其正常服务。

  平台型快递经营者为其他快递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不得禁止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其他快递经营者进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快递经营者等实施快递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邮政管理机构以及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满足本省特殊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鼓励快递行业协会、快递经营者等制定快递业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四章 数字快递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数字快递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快递业全产业链数字化水平,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快递业数字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快递产业区、大型仓储物流设施,以及农产品流通、新零售和城市未来社区生活服务等领域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装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支持相关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应用数字化技术推动实现快件收寄、投递、分拣、运输等作业链和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的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快递业数据资源的汇聚整合以及与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引导和鼓励快递经营者建设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平台,支持平台经营者共建共享、融合创新。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支持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无人驾驶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推动无人驾驶技术在城市快件支干线运输等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开展数字快递监测、统计、分析,发布快递业发展指数。

  第五章 绿色快递

  第三十七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绿色经营管理制度,在日常生产经营、包装使用管理、快件运输配送等方面加强绿色治理,减少各个作业环节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

  第三十八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绿色包装材料。支持快递经营者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使用已取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产品。

  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和不可降解塑料胶带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快递经营者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填充材料。

  第三十九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在包装采购、封装操作、包装用量等方面加强管理,选用与快件特性相匹配的包装,防止过度包装。

  鼓励快递经营者加强与上下游相关企业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协同,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减少二次包装。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可循环快件包装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可循环快件包装规模化应用。

  快递经营者应当推广应用可循环快件包装箱和中转袋。

  第四十一条 鼓励快递经营者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设立包装物回收站点和设施,提升复用比例。

  第四十二条 鼓励快递经营者优化车辆调度,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在各个作业场所推广应用节水、节能等新技术设备,降低资源消耗。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快递经营者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加大对绿色快递相关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推广,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绿色行动激励机制,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加强快件包装回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快件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快件包装监测评估体系,将绿色包装纳入绿色产品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快递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快递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其从业人员赔偿经济损失,未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关联服务相关活动,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局长 魏遵红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省作为“民营快递萌发地,电商快递起航地,快递创新策源地”,快递行业规模由小到大,市场结构持续优化,资源要素不断集聚,新动能不断呈现,已经成为长三角、全国乃至全世界快递物流行业的一张新名片。近年来,我省快递业保持高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据统计,2020年我省快递业务量已近180亿件,相比2008年增长了180倍,已占全球快递业务总量的12%多、全国的215%,占长三角三省一市快递业务总量的589%,在长三角区域具有绝对的引领地位,全年支撑全省实物商品网络零售交易额超过22万亿元,拉动农产品销售超1500亿元,行业从业人员近30万人,每年吸纳就业占新增就业总人数2%以上。行业的迅猛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跨境电商、农村淘宝等新兴业态的发展。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业无论是在抗疫物资的配送还是民生物资的运送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疫情缓解之后,快递业又在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实现从快递大省到快递强省的跨越,更好地发挥快递业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为打造“重要窗口”护航添彩,将成为我省快递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为此,亟需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能够真正解决一些行业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切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快递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工作专班并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起草了草案送审稿并报省政府审议。省司法厅收到草案送审稿后,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先后3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单位、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的意见,赴有关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召开由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7次,召开专家论证会2次、部门协调会3次,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加强与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并向省政府有关领导专题作了汇报。根据各方意见,反复论证,多易其稿,形成了草案,并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原则。草案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发展快递经济,保护快递业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坚持公平竞争、绿色安全、协同发展、服务民生的促进原则,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发展规范并重,提升快递业现代化水平。(第一条、第三条)

  二、关于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快递业促进政策,邮政管理机构负责促进快递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考虑到快递业发展全省不平衡、监管需求地域分布不均的现实,规定了在县级设置派出机构或者委托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快递业促进保障。一是规划保障。草案规定应当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省快递业发展规划。二是用地保障。将快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末端服务设施、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三是车辆通行保障。依法给予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辆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的便利;允许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城市道路参照非机动车通行、停靠。四是投递服务保障。明确新建、改建住宅区、商业区等应当同步设计、建设末端服务设施、场所;鼓励共建、共享末端服务设施、场所。五是“两进一出”保障。规定支持快递经营者入驻各类园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快递产业发展;推动快件便捷通关和国际快件进出境通关一体化,培育国际快递骨干企业,推动境外快件分拨和海外仓建设。六是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快递经营者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对灵活从业人员规定快递经营者可以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各级政府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配套服务。(第四条、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快递经营管理。一是草案明确快递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开办实行备案制;在同一县(市、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一照多址”。二是明确将快件投递到智能信包箱等末端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及时告知投递情况及收费标准。三是规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实施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四是规定用户可以对服务质量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不成立的,不纳入服务质量评价管理。五是规定快递经营者因从业人员过错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的,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六是规定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对电子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七是规定快递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等手段阻断快递经营者正常服务;平台型快递经营者不得禁止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其他快递经营者进入。(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数字快递。为了全面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发展,草案对数字快递单列一章。一是规定要推动快递业数字化发展,加强数字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快递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二是规定支持快递业及相关领域应用数字化技术和终端设备。三是规定支持相关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应用数字化技术,推进快递业整个作业链和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的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四是规定要推动快递业数据资源的汇集整合,促进与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引导和鼓励数字化平台建设和整合,支持共建共享、融合创新。五是规定依法探索无人驾驶工具的应用。同时,草案对数字监管治理和数字统计分析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绿色快递。一是草案明确快递经营者要建立绿色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全流程的绿色治理。二是规定要强化快件绿色包装治理,明确绿色包装标准,强化上下游协同,对禁止、限制使用的包装物作了明确。三是对快件包装的减量化和可循环快件包装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强化快件包装废弃物回收。四是明确快递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绿色作业要求。五是规定应当引导和支持相关企业加大对绿色快递相关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等,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推动绿色快递发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考虑条例属于促进性立法,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采取了包容审慎的原则,没有设定过多的罚则。在法律责任这章只对快递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未按规定处理从业人员赔偿问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八、关于参照适用。考虑目前快递业上下游关联服务企业和外卖等新业态快速发展的实际状况,草案规定从事快递关联服务相关活动,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法律空间和依据。(第四十七条)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dflf/yjzj/202105/t20210528_91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