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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护航渭河流域生态保护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12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规有哪些特点和亮点?将为渭河保护治理提供哪些法治保障?

  亮点一:《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通过以后,黄河流域9省(区)出台的第一部保护黄河重要支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仅一个月后,《条例》便正式出台,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同步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实际上,从2019年开始,《条例》的修订就已经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专班行程遍及渭河流域在陕西境内的52个县(市、区),召开各类座谈会30余次、专题研讨会10余次,收集群众意见建议近百条,保障了《条例》修订的工作质量。

  亮点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充分衔接,体现了国家流域治理保护的最新要求。

  《条例》按照水利部坚持流域治理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流域综合性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原则、实施主体。《条例》要求,渭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采取水域岸线保护修复、入河口河道综合治理、滩区综合提升治理、水系连通、水源涵养、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统筹推进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修复工作。《条例》要求渭河水资源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动态调整,并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将引汉济渭等跨流域调水工程入渭水量纳入渭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条例》明确了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保护治理体制。

  亮点三:《条例》明确了渭河生态区的管控范围,为全国其他河流保护工作提供了借鉴。

  2016年初,在渭河综合治理工程结束后,我省从巩固治理成果出发,沿渭河已建成的堤防向外按照城市核心区200米、城市段1000米、农村段1500米划定了面积为1164平方千米的区域,通过改善水源、保护水质、修复生态对渭河进行系统保护。《条例》明确了渭河生态区的管控范围和省渭河生态区保护机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渭河生态区一级管控区应当以植被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为主,可以发展绿色有机农业、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生态产业;渭河生态区城市核心区段的二级管控区应当以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为主,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条例》明确了渭河生态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采石、挖砂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等事项。

  亮点四:《条例》明确渭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条例》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渭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处理好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促进渭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等。

  亮点五:《条例》明确推动渭河流域文化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快渭河流域文化体系建设。

  《条例》对推动渭河流域文化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加注重文化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关系,重点强调了对渭河文化全面挖掘整理和系统研究,支持打造渭河流域标识体系等,从而构成渭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推动了渭河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条例》要求统筹渭河流域文化、旅游、体育、生态、水景观等资源和博物馆、展览馆、治河工程等设施,培育渭河流域文化标志性的旅游目的地和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渭河流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支持渭河流域文化旅游融合,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应当加强黄帝陵、兵马俑、延安、秦岭、华山等中华文明、中国革命、中国地理的精神标识和自然标识保护,挖掘渭河流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渭河流域文化重要标识体系。

  亮点六:《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保障监督机制。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砂作业设备和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渭河实际,重点突出、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为在规范层面上解决渭河流域长期存在的多种问题提供了现实性的解决方案,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渭河流域治理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促进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60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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