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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气象指数型巨灾保险上升为法规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发挥气候资源生态价值,广东将有法可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下称《条例》),对省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进行规范,《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的背景下,《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创新厘清概念原则,对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了规范指引。

  

  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是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前提。

  考虑到我省目前存在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密度未能满足要求、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普查能力不足、气候资源区划和规划不完善、重点建设工程未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等实际情况,《条例》在探测、区划和规划方面设计了具体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础保障建设,《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探测站网,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同时,探测活动要求、探测资料管理汇交、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编制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发布气候公报等内容也得以详细规定,以切实摸清我省气候资源“家底”。

  为进一步发挥指数型保险理赔周期短、赔付金额高等特点优势,《条例》总结实践探索经验,明确鼓励发展气象指数型的巨灾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考虑到光伏、风电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属于“靠天吃饭”,不可控的天气因素会导致发电量波动较大,设施设备安全也存在风险性,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产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支持开发太阳能、风能等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以有效提高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以及相关企业在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方面的抗风险能力。

  

  合理开发太阳能风能利用项目

  《条例》明确,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在保护优先方面,《条例》明确保护要求及措施,规定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要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并要求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鼓励低碳生活等措施,保护气候资源环境。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带来城市污染物扩散慢、热岛效应等问题,《条例》明确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大气流通、污染物扩散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通风廊道,保障空间环境的大气流通,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与此同时,在合理开发方面,《条例》结合我省气候资源的特点规律及开发利用实践经验,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

  我省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有很大的开发空间。一方面,《条例》对太阳能、风能利用进行规定,注重引导风能光伏企业合作共建基础设施,避免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为科学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着眼有效解决城市内涝,充分利用降水资源,《条例》要求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励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配套设计、安装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考虑到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加强的实际,《条例》要求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和装备设施建设,同时明确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规划管理全省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行为,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在推动生态价值实现,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方面,《条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支持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组织开展产品气候品质评定、气候品牌创建、农业专业气象服务等工作。(记者:姚瑶、实习生余慧琪)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609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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