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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高速公路恶意闯卡纳入信用监管 河南拟立法规范高速清障救援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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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27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本次修订是《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自2005年3月正式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深入各地调研 听取意见建议

  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赴洛阳、平顶山等市广泛听取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和法检两院、部分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学者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危险品运输企业、汽车维修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除此之外,调研组还到洛阳高速管理处、焦唐高速汝州至方城段在建项目、许平南高速清障大队、京港澳高速公路原阳服务区等实地调研,了解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情况。

  厘清管理职责 加强信用监管

  在调研中,有单位提出,《条例(修订草案)》涉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多个主体,而在总则中并未对上述主体的法定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省人大财经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相关工作,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高速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公益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闯卡逃费、蹭ETC等行为不时发生,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还严重妨害了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秩序。

  在调研中,有单位提出,恶意闯卡、逃交、拒交、少交通行费等高速公路违法失信行为时有发生,高速公路建设等环节也存在失信行为,建议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和行业监管的实际需要,建立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全流程新型监管机制,倡导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

  省人大财经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安机关可以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推行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条款。

  此外,针对大家关注的摩托车能否上高速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明确: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容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加强危化车辆临停 规范清障救援

  我省地处京港澳和连霍高速两条高速大动脉的交汇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有不少途经我省境内,仅我省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就有300多家。

  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货物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对周围环境造成巨大伤害,直接关系到公共道路安全及周边环境安全。为保障危险物品运输安全,进一步细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放问题显得尤为必要。《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应急等部门,划定可以临时停放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并向社会公示”等内容。

  有企业和代表提出,群众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过高的问题反映强烈,建议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解决。“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力量相对单一,缺乏竞争,当事人没有选择权,导致有的救援服务漫天要价,出现收费不规范的问题。”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修订草案)》对规范清障救援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救援力量实施清障救援;二是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两家以上的社会救援力量供当事人选择;三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救援队伍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近年来,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当地疫情防控措施不规范等原因遭到关闭,造成长距离无法为司乘人员提供服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和重点物资运输。

  “服务区作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承担着车辆加油和司乘人员休息、餐饮、住宿等服务功能,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不得擅自关闭。”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说,为加强服务区监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维修和改造,服务区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保持卫生、安全、有序,不得擅自关闭。”

  

  编辑:高利国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2/09-27/147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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