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理论研究 > 正文

鼓励畜禽养殖生产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0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畜牧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畜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研究机构建议,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违反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建设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要求;同时,应遵守有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规定,本法对划定禁养区域可作衔接性规定。二审稿修改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同时明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另外,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根据相关改革要求,完善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可以对批准机关作出特别规定。(张天培)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f98bdc286de74690ad31bc897fd6bb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