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理论研究 > 正文

明确人社部门可联合工会妇联约谈用人单位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继2021年12月、2022年4月两次提请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0月27日第三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比此前,修订草案三审稿有多处修改。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工会、妇女联合会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有意见提出,根据实际做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

  采纳这一意见,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鉴于有意见提出应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还有意见认为,此前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规定,不利于压实政府责任,建议予以恢复。修订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三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此外,有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有的内容属于妇女工作和妇联工作的具体事项;有的内容其他法律已作明确规定;有的内容应当考虑到社会生活比较复杂、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作过细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建议进一步简化有关规定,突出解决一般性、普遍性问题。鉴于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精简。

  实践中,一些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开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报道,侵害妇女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加强规范。

  修订草案三审稿加大了对妇女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增加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保障困难妇女权益作了规定。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困难群体权益的保障。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0f254182ac9741dc800fd4a7518c1a3b.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