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迎来修订:扩大受案范围
10月27日上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于2009年、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14.3%,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对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有效解决;二是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唐一军介绍,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如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第二,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一是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三是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第三,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一是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五是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第四,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二是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记者周蔚)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b0dee96343914e7b9272c1e729142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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