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审。
修订草案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扩大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不同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是合适的,建议维持现行法的规定,同时二审稿完善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保护名录;对在自然保护地、迁徙通道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的所有野生动物都进行保护;对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对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本法应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加强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二审稿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发挥社会组织在收容救护中的作用。二审稿明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增加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专家学者、企业、社会公众提出,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应当明确,建议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fdt/1387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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