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助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经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9月1日起,《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云南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将有法可依。
该《条例》共7章52条,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中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并按照补齐公共文化设施短板的原则,对分级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作出了规定要求。同时明确,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整合,同时要统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此次通过的《条例》还增加了有关条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立足云南省情实际,《条例》专门单列了“国门文化建设”专章,在梳理和总结云南省多年开展国门文化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用法律制度保障全省国门文化建设工作,推动边境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整合资源、搭建平台,鼓励、支持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民心相通。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队伍“不专干、不专业、不稳定”情况普遍存在,是导致基层文化公共服务工作运转不良的“痛点”和“难点”。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明确规定,文化工作岗位不得被占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每年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另外,《条例》还明确了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规定,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陈坚)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2/fazhixuanchuan_0901/18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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