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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意见成为高质量立法的“源头活水”

发布时间:2022-09-0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立法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国家形式与重要途径,法律法规是人民民主的智慧结晶和制度形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人大常委会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确立系统思维、急需先立、突出特色、管用有效的立法思路,坚持新时代“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法于民,把党委有安排、民意有期盼、发展有需求的事项列为立法项目,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突出人大主导立法

  人大主导立法是立法体现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建立专班推进、“双组长制”的法规起草工作机制,制定提前介入政府起草法规案、法规草案联合起草、法规草案审议制度,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三个方面以及组织协调推动等各个环节提前介入、全程把控、全过程参与,通过贯彻党委意图、制定并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协调和正确处理各方利益、维护法治公平,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精神,确保人大在立法中始终发挥牵头把总、把握方向、全程把控的主导作用,保障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让百姓在立法工作中有更多话语权,加大民意在立法工作中的权重,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立法规划制定上,通过政府网站、《昌吉日报》、昌吉电视台以及“昌吉零距离”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公告,向市、县、乡发放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函,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协商、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昌吉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2021年)》,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改善民生、生态环保等领域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在年度立法项目的选择上,统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立法工作,对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关心关切、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项目,及时纳入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制定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等就是人大代表提出的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确立的议案。修订城镇供热条例和废止物业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条例是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突出为民立法

  昌吉州人大常委坚持制定每一部地方法规,必须汇聚广泛的民意基础。立法项目上尊崇民主。积极向州党委请示报告,主动向“一府一委两院”、基层人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从群众意见中找项目,从立法代表专业小组中找项目,从代表建议中找项目,实现党委决策与群众意愿高度统一。立法过程中反映民意。组织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论证,把法规草案印发到全州437个“代表之家”,通过“代表之家”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让人民群众深刻感受到“高大上”的立法就在“家门口”,使每一部法规都装满了厚重的民意。建立立法协商机制,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及无党派人士的立法协商,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发挥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持续推进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立法效果由人民评判。创新开展人大主导立法、人大组织宣传、人大监督实施,每部法规颁布实施后,制定宣传实施方案,实施一年后开展执法检查,让法规一出“家门”就为群众所接受、所熟知、能遵守。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对颁布实施满两年的地方法规,由人大牵头开展对立法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制度缺陷等问题作出评估分析,确保立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突出特色立法

  昌吉州人大常委注重以立法的形式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用法规回应人民关切、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坚持“小快灵”“小切口”,切小题目、切细内容、切准特色、切实措施,让地方立法有特色、更务实、真管用。突出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通过创制性立法“量身定制”,推动立法工作从补充性立法向创制性立法、从管理性立法向治理性立法、从变革性立法向人民性立法转变,确保地方法规紧贴地方实际,接地气、应民生、顺民意、惠民生,充分发挥引领推动作用。从解决乡村治理突出问题的乡村治理促进条例、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到推动群众增收致富的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满足群众对优质农产品需求的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再到回应群众关切修订城镇供热条例和废止物业管理条例、旅游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条例,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积极推进弘德立法,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中,把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乡村治理促进条例就乡风文明作为单独一个章节提出,对乡村红白喜事操办、赡养老人等作了详细规定,以法治引领文明新风。在立法形式上,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把立法调研、座谈、考察作为法规案起草、审议、论证阶段的“规定动作”,完善立法调研、评估、论证、咨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立法公众意见采纳反馈等机制,综合运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网络公开发布等方式,听取代表、专家、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把民心民意贯穿立法工作始终,使每一部法规都装满了厚重的民意,闪耀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魅力。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7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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