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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入三审 增强反电诈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发布时间:2022-09-0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

  据介绍,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基层部门、企业、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就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践迫切需要,建议尽快出台。

  为了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应职责。据此,草案增加以下规定: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实践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防范措施。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二是明确有关行业企业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三是规定对公众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制度。

  有些互联网企业提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互联网企业和有关部门对于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共享,完善有关移送处置机制,提升企业监测防范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在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惩处力度方面,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一些建议。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具体惩戒措施;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进一步明确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时,要进一步明确救济途径。据此,草案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告知被处置对象,并建立完善申诉渠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有必要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人民日报记者亓玉昆)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579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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