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在源头 矛盾化解在诉前
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纠纷解决在源头 矛盾化解在诉前
图①:江苏扬州宝应县公安局民警和当地网格员为村民调解民事纠纷。沈冬兵摄
图②:河南郑州中原区林山寨街道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社区居民矛盾纠纷,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慎志远摄
“不打官司就能解纠纷,诉前调解就能案结事了,省钱、省时又省心!”近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经过特邀调解员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解开“心结”的王女士与房主就解除租赁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这则案例是《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实施以来,当地坚持纠纷解决在源头、矛盾化解在诉前的生动呈现。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各地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因地制宜探索尝试
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
河南省栾川县潭头镇拨云岭村党支部书记杨来法,一直活跃在基层化解纠纷一线。2018年1月,在得知杨来法长期用情、用理、用法调解群众纠纷的事迹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潭头镇人民法庭组建“杨来法诉前调解工作室”。此后,不仅是潭头镇,周边相邻的乡镇也慕名到工作室进行纠纷调解。
近年来,河南各地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在群众自治、矛盾排查、诉调对接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矛盾类型多样化等新情况日益显现。在探索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化解纠纷主体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等新问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蔡勤良说。
如何破题?通过地方立法,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成为破题之道。
经过一系列的审慎研究、深入调研,同时广泛征求意见,《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以切实预防、化解矛盾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取得实效为目的,立足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探索实践和工作实际,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制,压实各类主体的责任,加强对纠纷当事人的引导,理顺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关系,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蔡勤良说。
河南的地方立法实践,是全国多地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缩影。近年来,山东、福建、黑龙江、安徽、四川、厦门、武汉等10多个省份和城市相继出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调解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同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情况多变,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探索尝试,既是现实需求,也是应然之策。”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法学院教授廖永安表示,在主体职责分工方面,如何让各主体既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在纠纷化解体系方面,如何让各类型纠纷化解方式既各显其能又有机衔接……这些问题都有赖于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厘清、规范和指引。
源头预防诉前解纷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近日,因与商家就商品退货和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上海市民张某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前置专窗的工作人员指导张某填写了申请表,并上传了纠纷相关信息。很快,普陀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便将纠纷分派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前置调解。
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围绕纠纷争议点进行沟通,双方很快就争议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随后,调解员出具了调解协议书,通过司法确认绿色通道,由普陀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官作出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从开始调解,到出具裁定书,整个过程不到1个小时。这则案例充分展现了运用“诉调对接”,让矛盾纠纷化解提挡增速的能效。
2021年5月1日,《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实施。《条例》提出,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与诉调对接平台贯通融合,通过线上线下联动,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以和解调解优先等为基本原则,以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目标,强化抓前段、“治未病”。
在廖永安看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更多纠纷解决资源放到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上来,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地方立法普遍遵循的有益经验。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明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
“各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个显著共性,既发挥多种解纷方式对矛盾纠纷化解的聚合效能,又突出各自的比较优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通过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更好地助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优化资源配置。
协调联动高效聚合
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
一体化设置律师调解室、“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室、公检诉访调对接室等功能区域;一站式建立由各行业、各单位人员组成的调解专家库,形成专职、兼职、聘用为一体的多元化调解队伍;一条龙在线对接全区20多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重点单位和镇村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一揽子推动公调、检调、诉调、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对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打造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联动中心,将各类解纷主体和力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聚合,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
“如何建立高效有序的纠纷化解途径,让当事人上门一次就可以解决问题,增强化解纠纷的实效,突出对纠纷化解机制的保障,也是各地方立法的重要考量。”范愉认为。
综观各地立法,基本都对保障措施予以明确,为纠纷化解的便民性、利民性提供坚实支撑。例如,《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设立“保障措施”专章,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当加强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应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化解纠纷工作效率;《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则从管理监督的角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各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进行监督。
事实上,注重拓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提高纠纷解决服务质量,成为各地立法的创新之处。例如,《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规定,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商事调解组织;《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鼓励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调解组织发展,探索设立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86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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