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11月1日起施行律师、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27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8月12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陕西省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
同时,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为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条例》分别对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时间规定进行了优化,由“十日”修改为“七日”。
为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及律师调查取证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看守所不得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不得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看守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建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条例》还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fdt/1386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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