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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礼仪”带动“大文明”,《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时间:2022-08-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桌上显眼位置有不同标识的公筷、公勺,餐厅墙上有倡导文明用餐的公益广告,外出就餐时用公筷、公勺分取菜点……在宁波,随着全国首部公筷立法的通过,公筷公勺的使用,成了每个人都要面对的必答题。

  

  

  

  就在上月底,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全文一共9条不过700字,围绕公筷的定义、消费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权责义务展开,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模式。

  其实,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要,公筷使用作为“文明餐桌”行动的重要一环,成了社会讨论的重要议题。2020年以来,宁波大力在星级宾馆酒店、大中型餐饮店等场所推进公筷使用,倡导习惯围坐合餐的国人改变旧习俗、养成新习惯。去年年底,浙江省2021年度推广使用“公筷公勺”专项测评情况出炉,宁波连续三次位列第一。

  “我们在本次立法调研中也发现,市民对于这个话题非常关注,也非常支持。整个立法过程吸引了31万人参与;面向社会公众发放1万份纸质调查问卷,回收率为97%,其中有86.93%的受调查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制定,这种高度的共识让我印象深刻。”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说。

  “这个立法解决了老百姓想说又不好意思说的问题。”“饭店没有提供公筷,我主动去要,同桌的人会以为我在嫌弃他们,不说吧,实在不卫生。”针对调研中市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本次立法聚焦“小切口”、聚力“大场景”,紧盯“小事情”、紧扣“大文明”,进一步助力擦亮“在宁波,看见文明中国”的鲜亮底色。

  比如,该法规明确:在餐饮服务场所,两人以上合餐时,应当使用公筷;公筷应当具备明显标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的公用筷子在颜色上区别于其他筷子,并标注“公筷”字样等;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配备公筷的,由商务、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信息。

  从入规入法到蔚然成风,“小餐桌”折射的是“大文明”。“自从呼吁使用公筷后,我就看到大家用餐习惯在一点点改变,尤其是吃火锅的时候,就会换公筷去夹菜。”“90后”姑娘小葛说。作为餐饮从业者,宁海金海开元名都大酒店餐饮部负责人也表示,客人接受度也越来越高。“我们每桌还额外准备了3副公筷公勺,更好地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筷使用,提升餐桌文明素养,弘扬健康生活风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筷,是指具有公用功能、用于分取菜点的公用筷子以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餐具。

  第三条在餐饮服务场所,两人以上合餐时,应当使用公筷。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场所,是指提供餐饮服务的饭店、宾馆等固定餐饮场所和单位食堂。

  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合餐时使用公筷。

  第四条在餐饮服务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

  公筷应当具备明显标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的公用筷子应当在颜色上区别于其他筷子,并标注“公筷”字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导合餐者使用公筷。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会同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激励机制。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筷使用与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市和区(县、市)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筷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相关行业公约,宣传、普及公筷使用知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公筷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通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配备公筷的,由商务、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信息。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73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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