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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办公室关于《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时间:2022-08-1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市节水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并要求同步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为高质量完成节水立法任务,法制办公室、农村办公室提前介入,与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共同推进起草。期间,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定期调度,对立法多次作出指示;农村办公室组织代表和相关部门赴市自来水集团和房山、顺义等区调研;多次征求了农村委员会、农村代表小组成员,部分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各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专家对法规草案稿的意见建议;通过朝外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了部分代表、律师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对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工业等领域节水以及水价调节机制等进行专题研究;跟进国家节约用水立法,掌握立法进程和重点制度情况。7月13日,农村委员会会议研究了农村办公室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7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主任会议讨论了农村办公室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及《修正案草案》的总体评价

  农村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及《修正案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了中央和市委节水行动部署,落实了主任会议立项意见及立项论证报告提出的基本思路、主要制度。立法紧扣首都超大城市水情,坚持系统思维,坚持精治共治法治,针对突出问题,健全了具有首都特色的节水法律制度,强化了水资源刚性约束,符合提升市民文明水平、维护首都水安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需要。法规草案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健全节水规划编制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细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高耗水行业准入管理措施。健全用水前端管控制度,对从输水管线、公共供水管线、再生水管线取水的建设项目加强管理。二是坚持系统治理观念,健全取供用排全程节水制度。明确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水源优化配置。强化取水户节水责任,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明确供水单位节水责任及考核制度,健全供水设施巡查、管护措施。实行城乡居民用水计量收费,严格用途管制。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用水分析和重点监管。明确农业和园林绿化节水措施。建立紧急情况下特殊节水管控制度。明确推进再生水管网及加水设施建设,促进水循环利用,重申加强雨洪控制利用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三是突出共治理念,细化社会参与制度。突出市场决定作用,明确建立有助于促进节水的水价制度。突出技术支撑,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研发与推广。突出向观念要水,在明晰取水户、用水户、供水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主体节水义务的同时,强化公共机构节水示范、学校教育、新闻媒体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义务。突出激励约束并举,明确节水奖励和举报制度。四是坚持从严管理信念,严格法律责任。对严重节水违法行为加大处罚,确保发挥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此外,探索立一修一方式,在制定《条例草案》时同步提出《修正案草案》,增强了节水立法的协调性、系统性。

  二、建议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农村办公室认为下列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在审议中予以重点关注:

  1.关于严格节水管理责任制度。本市水资源严重短缺,作为南水北调受水区,必须深入挖掘各环节节水潜力,层层压实节水管理责任,切实把节水作为维护首都水安全的根本出路。为增强总量控制、用水管理制度的刚性,建议在《条例草案》中研究明确节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中央在京单位及兄弟省市协作机制;将节水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2.关于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及节水设施设计、验收管理,是节水管理的关键节点。一是完善用水前端管控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对从各类水源取水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等审批。为确保合法性、操作性,建议明确水资源论证的基本内容,并区分直接从河湖、地下取水和从输水管线、公共供水管线、再生水管线取水,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规定。二是完善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鉴于放管服改革过程中,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基本改为备案制;计划用水管理也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建议研究完善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管理规定,强化相关部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3.关于完善计划用水管理与水价制度。计划用水管理、水资源费收缴和水价调节,是节水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是用水总量过程控制的必要措施。建议适当细化《条例草案》中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重点;研究细化水资源费和水价调节制度;做好前述制度的衔接,理顺水务、发改、财政等部门和供水企业职责,更好运用税费征收和水价调节等经济手段实现总量控制。

  4.关于完善社会参与制度。节水涉及千家万户,需要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村)、每个家庭、每个人共同参与。调研发现,市民对北京水情认知仍显不足,对节水知识掌握不够,知水爱水惜水护水尚未完全成为全社会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参与节水的义务,优化宣传教育和激励措施,完善供水管网改造及管护的规定,健全节水计量、节水标准和水效标识管理等制度。

  此外,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章节名称及相关法律责任;处理好《条例草案》与《修正案草案》的关系,做好制度衔接;对部分条款的表述和顺序进行完善。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207/t20220727_2780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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