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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 江西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助力美丽江西建设

发布时间:2022-08-0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以立法决策引领和推动美丽江西建设的具体实践。

  

  

   坚持问题导向 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环境大问题

  江西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丰富,全省矿业及其延伸产业利润总额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约1/3。但由于长期粗放型发展,“重利益、轻生态”,采矿引发地质灾害,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千疮百孔”的矿山已成为巨大的“生态包袱”。中央环保督察、各类巡视、审计和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曝光我省废弃矿山修复滞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发现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弱项,矛盾主要集中在生态环保意识不强,修复主体责任不实、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社会资本市场准入机制不灵等方面,并提出了加强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使矿山生态修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等建议。

  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关系党的执政使命,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江西是国家生态文明综合改革试验区。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指出,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品牌、最大优势,要像保护眼睛、对待生命一样,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全面建设美丽江西,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走在前列。

  民之所呼,立法所向。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省委建设“六个江西”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以问题为导向,补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及时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以立法决策引领和推动美丽江西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条例制定工作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需要几条就定几条的指示要求,找准矿山生态修复这个“小切口”,以“小快灵”立法解决矿山生态环境的大问题,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加强立法全过程沟通协调,同心协力、紧密配合,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仅用半年多的时间就完成了法规制定工作,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财富,成为我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聚焦“准、严、实”标准 以法治方式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法规条文总共只有33条。针对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中的实际问题,条例通过厘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明确修复措施和方式、执行绿色矿山规定和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政策等,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富有实效的法治解决方案。

  (一)“切准”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针对历史遗留矿山,条例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将承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财政投入机制。

  为减轻后续矿山生态修复压力,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从“源头”着手,要求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执行国家有关绿色矿山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定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

  (二)“切严”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制度措施

  为科学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建立了“全链条”严密制度。一是实行方案报批制度。在矿山建设前,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有关部门审批。二是实行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在采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修复。三是实行修复验收制度。在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四是实行修复后管护制度。修复验收合格后,修复责任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

  矿山生态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采全过程,政府及部门的监管就要覆盖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为了保障制度执行,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规定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监管职责;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和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日常巡查与情况报告工作。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对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

  

   (三)“切实”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支持政策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弥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模式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规范了“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的政策机制: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土地等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支持社会投资者对修复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对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

  矿山生态修复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问题。为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后续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后半篇文章”,统筹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后综合利用的方向以及相关的用地政策、金融政策。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土石料综合利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绿色金融扶持等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助力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包袱”向地方发展资源的有效转化与科学利用,还原废弃矿山为“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将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条例,必将推动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迈上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打通“两山”转换通道,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晏凌云、黄云军供稿)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2/08/03/0197313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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