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2年8月16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街道人大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街道人大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常务委员会、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四条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帮助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常态化开展代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活动;加强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等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代表履职平台的功能作用;
(四)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协助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工作机构)专项工作报告,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承担街道辖区内的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九)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街道党工委开展议事协商,指导街道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一)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五条街道人大工委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设专职主任一名,与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同职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提名为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街道人大工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街道人大工委会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检查和督促代表和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处理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七条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出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代表,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监督等活动形成的报告,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的意见、批评、建议,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街道人大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第十条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围绕涉及本辖区的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民生实事等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协商事项,组织代表、人民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协商会、实施票决等方式,加强沟通协商,推进民生实事落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结合实际对街道人大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调研视察、联系代表和选民、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
有关情况的说明
——2022年7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大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从2020年至2022年,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代表连续三年提出制定《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立法议案和建议。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高度重视,将《条例》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作为调研论证项目。人选工委认真落实常务委员会部署,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及法律规定,广泛收集资料,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全面了解全省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市、县、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街道人大工委同志对起草《条例》的意见建议。2021年9月,完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省直管市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共收集各类修改建议92条。此后,人选工委又到部分省市学习,以及省内重点市县调研,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数易其稿完善《条例(草案)》各项内容。2022年3月《地方组织法》修改后,人选工委又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本《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法律规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推动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2.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街道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任务不够明晰、组织建设不够完善、作用需进一步发挥等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务实管用。认真梳理和总结我省街道人大工作情况,学习借鉴省内外街道人大工委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并将我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化。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1.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落实方案;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6.《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街道人大工委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细化为十一个方面,主要包括联系服务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2.街道人大工委的组织建设。针对我省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够到位等问题,《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街道人大工委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二是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以保证街道人大工委更好完成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工作;三是街道人大工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3.街道人大工委会议。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街道人大工委集体决策制度,《条例(草案)》参照《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以及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对会议的列席人员作出具体规定。
4.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办理。为保障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中收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质效,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条例(草案)》规定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办理并负责督促。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和本辖区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街道人大工委并向代表反馈;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街道人大工委与有关工作机构的关系。为保障和支持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并对其工作作出统筹安排,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与街道人大工委加强联系。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在开展议事协商中“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条例(草案)》结合安徽实际,把基层人大在加强监督、推进落实民生实事等方面的票决制、召开协商会等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安排。
此外,条例还对立法目的和依据、街道人大工委的自身建设、经费保障等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593147397796736&strColId=f69d3407bf0b4333a78d8252f4d24261&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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