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348部
7月1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348部,其中省级204部,设区市的144部。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省地方性法规85件(其中制定14件,修订20件,修正51件),审查批准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66件。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修订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作出《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决定》等决定;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制定了一批具有时代特点、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市场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激发市场活力,激励创新创造,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制定地方金融条例,填补地方金融立法空白,加强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充分发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法治作用;修订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封山禁牧条例、水文条例等,强化生态保护约束,确立生态修复机制,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同时,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在省级地方立法中率先规定鼓励以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为全国首部地方戏曲艺术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是我省首部“小切口”立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利用立法调研、座谈会、专题论证会、听证会、通过报刊网微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民意、凝聚立法共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1000多条,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发放调查问卷23902份,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和留言18214条。
此外,本届以来,我省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市委领导下,严格落实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立法实践,出台了一批高质量法规。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批准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66件,设区市在生态环保领域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1件,涉及空气、水、山脉、湿地、垃圾处理等领域,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占设区市制定法规的38.3%。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81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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