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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以法治力量推进乌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

发布时间:2022-07-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这也是《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乌江是长江上游右岸最大的一级支流,是贵州第一大河,是贵州人民的“母亲河”。2021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的首站就考察乌江流域生态保护情况,赋予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重大使命。

  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长江保护法、新国发2号文件要求,将《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列为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新增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乌江保护立法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任组长,李飞跃副主任、王忠副主任以及李三旗秘书长任副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

  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的具体指导下,省人大环资委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建的立法工作专班,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于2022年6月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环资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共10章84条,分为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文化保护与传承、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按照“急用先立”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名称为“贵州省乌江流域保护条例”,法规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更符合上位法长江保护法的要求和乌江保护的实际需要: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参考借鉴省外类似地方性法规的名称。

  “乌江保护条例是针对长江重要支流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长江保护法在乌江流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条例草案》的定位,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严格对标长江保护法的要求,紧紧围绕法律确定的重大原则和制度,对乌江的保护进行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思考,将近年来全省乃至全国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各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对于长江保护法没有明确的措施,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执行措施和配套规定,确保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地实施。

  其次,《条例草案》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导向,设“绿色发展”专章,用7个条款在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性、保障性同时又有必要约束性的措施。

  针对支流岸线管控,《条例草案》对乌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进行严格管控规定,对乌江干支流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禁止在乌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乌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通过法律手段倒逼化工企业通过搬转改等措施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逐步退出岸线管控范围,为河湖的休养生息和生态修复留出“生态缓冲带”,着力破解“化工围江”难题,最大程度控制化工企业污染排放以及尾矿库渗漏对乌江水环境安全的影响。

  针对“三磷”污染突出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磷矿开采、磷化工企业特别排放限值和排污许可双重控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并分别对磷矿开采、磷化工、磷石膏库的污染防治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涉磷企业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层层压实“三磷”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涉磷企业全产业链全过程管控,持续巩固和拓展我省磷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

  长期以来,因地方财政投入不足,乌江流域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依然突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还比较滞后,生活垃圾部分仍然采取传统填埋方式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填埋场还存在渗漏问题,对地下水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为持续抓好乌江流域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条例草案》规定,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镇排水管网,切实解决生活污水对乌江水质的影响。

  针对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规定,应当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逐步禁止城乡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推进乌江流域率先实现生活垃圾的“全焚烧”“零填埋”。(撰文: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68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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