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73 号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提供思想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浙江、彰显特色,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浙江贡献。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应当编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成立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其下设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设在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力量,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规划;
(二)组织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交流和普及活动;
(三)指导新型智库和学术创新平台建设;
(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
(五)组织评选、推荐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六)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统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和协作机制,统筹支持山区、海岛县(市、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区域协调发展。
第九条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相互渗透、融合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加强教材体系建设,提升学科发展质量。
第十条本省实施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筹资源和研究力量,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建设,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
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所)建设。
第十一条本省实施文化研究工程,开展浙江历史文化和当代发展研究,加强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宋韵文化等为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形成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合作研究。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加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研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培育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出版机构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出版成果的奖励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健全学术出版资助机制,支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
第十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新型智库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国家机关研究机构、企业建设专业特色智库,鼓励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智库,优化智库结构布局,建立健全智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推动智库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功能。
第十五条智库应当聚焦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加强国情省情调研,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主动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政策需求,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支撑。
智库依托单位应当健全智库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适合智库特点的考核体系,完善智库研究人员绩效评价办法,落实智库实体化建设要求。
决策部门应当加强与智库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促进供需对接,为智库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建立对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发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培育、引进成果推广应用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的研究成果推广和转化运营团队,畅通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渠道。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完善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分类评价、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学术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构建教育、自律、监督、惩治一体化的科研诚信体系。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地区科研诚信建设。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依法开展学术研究,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科研诚信承诺。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加强与国内外研究力量合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学术理论前沿开展学术交流。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举办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平台建设,创建学术论坛品牌。
第二十条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推进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组织实施优秀传统文化典籍和学术著作外译、出版、推广工作,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基地建设,支持优秀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外文平台,建设国际传播阵地。
鼓励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对外传播和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对外推介浙江人文历史和优秀研究成果,提升浙江学术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农村文化礼堂等基层公共文化场所,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把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
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和内容。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和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提升传播内容的知识性和普及性。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以网络公开课、人文大讲堂、校园开放日等形式,将学术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解读宣讲、编撰普及读物等方式,推进学术成果的通俗化和大众化表达。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文明创建指导机构应当将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纳入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才主管部门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奖获得者,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与自然科学同层次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省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相关职称系列评定范围,在评价标准和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应当具备研究交流、宣传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存储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数字化改革,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哲学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建设数字化交互平台,拓展线上应用场景,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项目管理体系,制定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和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间接经费比例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规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智库依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资金依法通过捐赠、成立学术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开展捐赠活动或者成立学术基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定期开展评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褒扬和激励。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dflf/fggg/202207/t20220729_93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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