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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2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网

  

  

  

  《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关于《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7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省文物局局长 王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长城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长城保护、传承弘扬长城文化、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长城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齐长城是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修筑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现存有准确遗迹可考、年代最早的长城,凝聚着古代山东人民的勤劳和智慧,见证了齐鲁大地两千多年的沧桑巨变,是海岱地区守望和平、自强不息的地域象征,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据2008至2010年齐长城资源调查,齐长城总长度641.3224公里,跨7个市、17个县(市、区),遗产总量260处点段。齐长城建筑形式与明长城砖石结构不同,采取“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方式,以夯土墙、土砂混筑墙、干摆石墙、土石混筑墙等墙体类型为主,本体结构并不稳固。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下令拆毁列国长城以后的两千多年里,除少数关隘被修复利用外,绝大多数齐长城墙体处于废弃状态,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逐步呈现遗址形态。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齐长城保护工作,积极开展资源调查认定、保护修缮、执法督察等工作,去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齐长城保护工作专题会、动员会,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齐长城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创新实施“红黄绿”段保护管理,建设省市县齐长城监管平台,组建860人的齐长城公益性岗位巡查员队伍,齐长城总体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齐长城保护工作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包括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有待强化、长效保护机制还不完善、监督管理存在缺位、基础研究相对滞后、宣传展示力度需要加强、社会参与积极性未充分调动等,尤其是沿线工程建设、矿山开采、农田开垦等生产生活对齐长城本体及周边风貌造成破坏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在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的齐长城专项执法巡查中,各地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理违法施工建设、耕地侵占齐长城等问题线索达14起,齐长城保护形势仍不容乐观。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长城保护条例》,确立了长城保护的法律地位,对促进长城保护工作发挥了极大作用。北京、甘肃、山西、河北、宁夏等省(市、自治区)近年来先后出台了长城保护地方立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齐长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借鉴外省立法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突出山东特色,为我省加强齐长城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动出台齐长城保护条例。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在近年来调研基础上,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外省市立法成果,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会,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征求了齐长城沿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专业机构以及专家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5月中旬征求了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省直有关部门、齐长城沿线市人民政府、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市司法局、有关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青岛市、临沂市开展实地调研,考察齐长城保存现状,听取市县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民代表、文物保护员代表的意见建议。6月初,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情况,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送14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同时送省委宣传部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组织调研组,分别赴济南市、泰安市、淄博市和临沂市开展立法调研。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指导下,根据会签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6月下旬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依法进行了审查,形成《条例(草案)》并报省政府。7月11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6章5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齐长城的保护责任。长期以来,落实齐长城保护职责存在保护与利用“两张皮”、跨边界管理相互推诿等现象。为此,《条例(草案)》明确界定了各级各部门的齐长城保护责任,推动形成保护合力:一是完善保护责任体系,规定了齐长城保护的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基层单位的属地责任、保护机构的直接责任等。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和力量,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活动。三是促进社会各界参与齐长城保护工作,规定了社会公众的保护义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社会力量开展保护公益活动等内容。

  (二)关于齐长城的保护机制。《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重视调查认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点段要依法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二是完善规划体系。对上位法规定的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进行细化,要求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齐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同时对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和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细化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长城“四有”工作的指导意见,具体规定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识和防护设施、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同时细化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保护机构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了创新规定;积极呼应国家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要求,规定了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的内容,以立法形式确认了我省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了齐长城保护力量。四是明确保护措施。规定了齐长城巡查看护、修缮维护、应急处置、用地和工程建设管控等相关要求,并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细化规定了在齐长城上和齐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各项活动。

  (三)关于齐长城的研究利用。目前,齐长城科学研究缺乏统一组织,研究力量分散,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研究没有有效开展。为此,《条例(草案)》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关研究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齐长城相关专题研究和学术交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齐长城利用方面,如何平衡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条例(草案)》坚持保护优先、以用促保,对利用方式进行了探索创新。一是建设国家文化公园,这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国家深入推进的重大文化工程,《条例(草案)》对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主体、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建设参观游览区,这是目前齐长城利用的重要方式,《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将齐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的条件、基础设施建设、游览活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提高社会效益,《条例(草案)》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作出规范,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齐长城展示场所,以齐长城为主题开展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活动。

  (四)关于齐长城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注重加强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监督管理工作实践,全方位规定了八项监管工作制度机制,包括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约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巡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警示制度等,覆盖了齐长城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的有关制度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必将有力推动齐长城保护工作,如约谈制度将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履行齐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动态监测制度将加强齐长城预防性保护,切实维护齐长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警示制度将从省级层面及时发现齐长城隐患并督促整改,促进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齐抓共管的齐长城保护格局。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23/202207/c555776f-afd7-43ff-8351-4413d392dba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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