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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不得上路行驶 鹤壁拟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2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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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关于郑州、洛阳、安阳、鹤壁、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十二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情况的报告。

  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据悉,目前鹤壁市电动自行车实际拥有量约为22万辆,加之同为电动车范畴的约33万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车与汽车、自行车、行人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

  乱停乱放、乱闯乱窜、无牌行驶、飞线充电、不佩戴安全头盔等各种不文明行为,衍生出一系列安全问题。

  为规范市民电动自行车驾乘行为,6月20日,鹤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和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降低后续管理难度,条例对销售电动自行车作出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并规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登记代办点,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即习惯上所说的“带牌销售”。

  条例对车辆状况、上路通行、佩戴头盔、停放充电等作出规范的同时,又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配套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等要求。比如,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未悬挂号牌、逆向行驶、醉酒驾驶等行为;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加装棚厢伞装置等行为,不得上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从节约地方立法资源角度考虑,按照上级人大关于地方立法不宜重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仅就本市电动自行车驾乘行为中最为突出、最具危害的改装加装、无牌照上路、逆向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等情形设定了罚则,其他禁止行为则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了相应处理。

  

  编辑:高利国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2/07-27/145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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