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规定 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制度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坚持系统施治,突出主体责任,要求学校应当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抓住学校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对人防物防技防、学生心理健康、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各方面,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
校园暴力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给校园构筑更加牢固的安全屏障,草案要求,在防范校园欺凌、性侵害、性骚扰方面,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同时,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学校安全工作覆盖面广、涉及主体多,草案坚持全面防控,突出机制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健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在治安情况复杂区域的学校内部或者周边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改善交通管理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此外,草案还对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事故处置要求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处理路径作出规定。(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63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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