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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发布时间:2022-06-2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作说明。

  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第一编主要规定执行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救济、执行监督等一般性规定,第二编主要规定执行财产的范围,对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财产的执行,清偿和分配等,第三编主要规定对物的交付和行为的执行,第四编规定了保全执行,附则规定了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行政、刑事生效法律文书涉财产执行准用本法以及生效日期。

  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草案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权失范问题,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自行纠正制度;为进一步发挥当事人在财产调查方面的积极作用,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

  关于对不动产的执行,草案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草案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

  关于对动产的执行,草案主要规定了动产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别于不动产查封变价程序的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对价值较低动产无底价拍卖和一拍终局等。

  关于对债券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为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法律制度,提升债权执行效果,规定了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债权的拍卖变卖和债权收取诉讼;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

  关于对共有财产的执行,草案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

  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草案主要规定了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不作为等的执行方法。其中,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规定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记者 魏哲哲)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56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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