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常委会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
法治日报北京6月21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相比修正草案一审稿,修正草案二审稿新增多处内容。比如,增加常委会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等。
根据宪法和2021年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考虑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常委会列席人员较以往有所减少,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修正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意见提出,这一时限对于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能难以做到。鉴于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为保证常委会充分了解议案的有关情况,修正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修正草案第十八条对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等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多年来实际做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款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的内容,修改为:“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此外,修正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处理程序,增加一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记者 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6/28b21c4f4d00431aac992eb314fe0c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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