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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7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

  5月2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修订是《条例》自2002年通过、2009年和2016年分别修订后的第3次修订。《条例》修订背景是什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为更好地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记者近日到省卫生健康委进行了采访。

  优化生育政策 强化优生优育服务

  《条例》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四点变化。

  一是明确人口工作新方针。《条例》第三条增加“本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规定,并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内容中予以体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保障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二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条例》优化生育政策,增强政策包容性。《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规定,并明确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条例》同时规定,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是取消生育制约措施,修改、删除有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不再实行再生育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时间,有计划、负责任地生育,取消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公约、合同以及相关处分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条款。

  四是实行生育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生育孩子的,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按规定享受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优化办事流程,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

  生育健康的孩子、享有更加优质的生育服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条例》在强化优生优育服务方面作了哪些相关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处长冯新维表示,针对优生优育服务,《条例》设置了多项条款: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规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同时,《条例》增设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的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检查和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在孕期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致死、严重致残缺陷儿的出生;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诊断,对出生缺陷患儿进行救治康复,预防和减少儿童残疾),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此外,根据妇幼健康工作实际,我省将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妇女健康促进写入《条例》相关条款,将妇幼保健工作制度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刚性约束力。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强调:要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补齐生育服务短板,每个县(市、区)要建立1所标准化的公立妇幼保健机构、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和1个新生儿救治中心;综合防治出生缺陷,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覆盖率;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生长成长监测,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儿科及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开展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提高儿童生长发育水平。

  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条例》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作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冯新维介绍,为解决群众生育、养育、教育的后顾之忧,《条例》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增设育儿假,对生育三孩的夫妻增加假期和护理假。《条例》第四十五条在原有增加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基础上,对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再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5月25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

  《条例》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父母双方都能享受育儿假,是为了倡导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增强家庭育儿能力。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用人单位应予落实。《条例》在罚则部分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强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条例》针对保障女性生育就业作出专门规定,目的是强化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最后,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条例》回应群众养育、教育方面的需求,从综合措施、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家庭托育服务、科学育儿、幼儿园建设等方面对婴幼儿照护予以规定。

  《条例》对主要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实施方案》也明确了托育服务的发展目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各地重大民生工程,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托位达到4.6个;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所至2所公办托育机构,推进区域整体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发展与托育服务相关的新业态。《实施方案》还提出,要采取提供场地、优先优惠供地、减免租金、降低水电气收费标准等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以及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岁至3岁婴幼儿托管班。

  《实施方案》在细化分解支持生育配套措施方面,提出稳步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水平,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妇女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加大税收、住房等生育支持政策力度,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在租房、购房方面给予帮助和倾斜,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优惠政策;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规范责任主体和职责

  《条例》如何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冯新维介绍,《条例》在保留原有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力度。

  《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立健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生活、就业、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对住房困难的,在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农村危房改造方面优先给予安排照顾。

  增设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条例》在规范责任主体和职责方面有哪些变化?冯新维介绍,《条例》调整充实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负责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托育服务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婴儿等违法行为,安置符合条件的被遗弃婴儿,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养老有关工作,加强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做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样调查,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应当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营利性托育机构和计划生育药品、药具、器械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75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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