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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进一步明确反垄断制度在平台的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2-06-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表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杨合庆说,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此次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

  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

  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杨合庆说,关于垄断协议方面:

  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避风港”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就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

  三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杨合庆介绍,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同时,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修正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杨合庆说。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206/630480b423364a3b84dac51e9e835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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