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废物填埋场所的监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上位法确立的重大原则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推动新增重要制度措施的落实、推动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三审,并顺利审议通过。
深入调查研究,夯实立法基础
早在2021年4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两种方式,对全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情况开展了实现21个市州“全覆盖”的执法检查。同年4月26日至28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宁率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成都市和绵阳市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王宁在执法检查中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切实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要贯彻落实法律确立的重大原则及相关规定,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依法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前期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了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尾矿库周边环境管理,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矿山石漠化生态修复情况等,推动了该法的宣传普及和落地落实,也为修订草案的再次修改夯实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修订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我省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2022年4月24日至27日,由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江建明、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率队的调研组,在赴巴中市、广元市开展修订草案立法调研时强调,“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下一步将认真梳理研究、积极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抓紧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履职尽责,扎实有为,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文本,为本次常委会审议做好了充分准备。
广纳建议意见,彰显开门立法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开门立法,方能彰显法为民所立。在修订草案的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广纳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能部门、立法专家、相关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充分研究讨论,形成此次条例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在总则部分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排查和报告义务,增加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学校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的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四款中增加规定:“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四款);二是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条进行充实完善,将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增加第三款:“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充实完善委托第三方开展固体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关于委托第三方开展固体废物处置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凸显四川特色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固废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废和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不少工作需要加强。
为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关于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的规定:“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并充实完善拆解、利用、处置废弃机动车船的相关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一是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资金扶持、土地要素保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四款)
二是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废物填埋场所的监测,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的相关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治之力,是利剑,亦是保驾护航的盾牌。
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通过,将切实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不断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能力和实效,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在修复治理中打造具有特色亮点的项目和产业,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推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接下来,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大《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宣传普及力度,切实推动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治理的强大合力,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造福人民,守护四川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hyzt/cwhhy/1335/202206/t20220614_41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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