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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供销合作事业的腾飞插上法治之翼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发布时间:2022-06-14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自创建70多年来,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工作大局,在促进我省农业农村发展、保障农资供应、服务城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要求“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2016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提出依法治社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相关精神,结合四川农业大省发展需要以及服务乡村振兴发展需要,将制定《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简称《条例》)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

  6月7日,《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坚持从“三农”工作大局出发,牢记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努力为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开创我国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充分掌握立法需求

  

  2019年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便有省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的议案。随后,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省供销社开展了较为深入的前期调研,全面了解供销合作社现状、切实摸清立法需求。2021年底,农业农村委召开了立法工作座谈会,对开展供销合作社立法进行了专题研究。

  经过数年的改革实践和充分的调研论证,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当前制定我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已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且十分必要:首先是有助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为开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有助于促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市场活力和抗风险能力,管住管好供销社资产,进一步适应农业农村发展需要。三是有助于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在推进我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发挥特殊的服务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科学立法

  

  在开展供销合作社地方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作为根本遵循,以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作为立法指导,以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为问题导向,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朝华任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专班,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任务时限,密集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草案起草既坚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又注重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形成了既符合中央省委要求,又具有四川特色的《条例(草案)》。

  

  突出小切口真管用

  

  《条例》制定本着“小切口、真管用、有特色、能落实”的原则,根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宗旨目标、办社要求,围绕其历史沿革、机构性质、功能定位、职责任务、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改革方向等,将草案设置为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四十八条。重点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关于组织体系及内部治理机制。围绕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从制度层面规范其治理结构,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和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求,明确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功能性质、治理结构和层级关系。二是关于服务机制创设。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服务方向、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平台,规定应开展以流通服务为主业的农村综合服务,构建现代化流通服务体系,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三是关于社有资产监管制度。第四章专章对社有资产的权属、管理、使用、收益等进行了规定,并对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和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进行了明确。四是关于规定促进和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供销合作社保持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为发挥供销社在服务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相关职责,对有关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hyzt/cwhhy/1335/202206/t20220614_41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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