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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强筋壮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三次修改

发布时间:2022-06-11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1990年通过、1995年和2016年修改的《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今迎来第三次修改。6月7日,《条例》修正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将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织建设,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健全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代表和群众的工作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筠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生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我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对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有利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十分必要。

  《条例》修正草案共八条。其中,对原《条例》修改七条,新增一条,修改后的《条例》共十三条。

  

  增加主席团成员名额

  

  我省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完成后,乡镇的幅员面积、人口数、代表数增加,基层治理范围扩大,乡镇人大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为强化主席团工作力量配备,保障乡镇人大充分履职,根据我省区划调整后乡镇人口数平均增长40%左右,以及地域差异大、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基层人大的意见和反复论证,比照乡镇人口数平均增长比例提高主席团成员名额的上限,《条例》修正草案将主席团成员的名额由原来的五人至七人修改为五人至十一人,人口特别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修改为不超过十三人,并完善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规定。

  同时,为保障乡镇人大工作有效开展,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和《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从事人大工作。

  

  完善主席团闭会期间工作职责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代表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总结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践做法,《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活动,并具体细化完善十五项工作。主要有:

  ——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

  ——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规定主席团在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开展视察和调研等活动时,应将代表提出的意见以及有关报告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组织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本级预算安排、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初步审查;

  ——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规定主席团安排代表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为保障代表工作实效,规定主席团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并督促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为保障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条例》修正草案总结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主席团会议召集、主持以及议事程序等规定。一是考虑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关于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的规定;二是为更好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增加规定主席团会议须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三是明确主席、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主席团成员召集、主持。

  

  健全联系代表和群众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工作优势,推动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监督等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建立联系代表和群众工作机制的规定,《条例》修正草案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工作经验,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听取和收集的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hyzt/cwhhy/1335/202206/t20220608_41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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