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人大研究 > 正文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发布时间:2022-06-1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是宪法赋予人大立法权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部门利益影响立法等问题的关键环节。如何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下功夫。

  

  突出“五个环节”

  实现全过程主导

  一是加强立项主导。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要注重双向发力。在方向把握上,主动对接市委中心工作,紧扣振兴发展之需立法,紧盯社会治理之需立法,紧贴人民群众期盼之需立法;在遴选方法上,加强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等进行通盘考虑,科学确定立法项目。

  二是加强起草主导。强化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督促起草单位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及时解决法规起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利益关系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委托立法研究中心等第三方起草;政府部门和第三方起草的,人大要全程了解立法初衷、立法进度以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合法性、重要制度设计等方面加强指导把关。创新多元化起草方式,对一些综合性较强、事关全局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以考虑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或联合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起草。

  三是加强审议主导。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充分发挥作用,通过积极深度参与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全面提高审议能力。人大相关专委会要做到关口前移,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开展深入的研究论证,做深做精审议工作,切实提高常委会审议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则深入调研、反复协商、充分论证,必要时实行“隔次会议”审议,确保法规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

  四是加强立改废释主导。法规的制定承担着法从无到有的任务,而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等,则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同时,继续推行立法后评估制度,深入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为法规的立、改、废、释提供可靠的实践依据。

  五是加强对法规实施监督检查的主导。对颁布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性法规开展监督检查,积极推动监督机制、流程、模式创新,切实提高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运用好执法检查刚性监督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创新“四项机制”

  强化全链条主导

  一是弘扬“立法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的立法价值取向、“为了人民”的立法选项标准、“依靠人民”的立法工作方式,把立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切实体现为人民立法、立法造福人民。不断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通过调研、座谈、咨询、听证等方式,推进立法协商,自觉在民心上考量立法内容,从民意中汲取立法智慧,使立法工作和立法活动成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二是坚持“小切口、小快灵、小篇幅”的工作方法。“切”小题目,坚持“一事一法”,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作为立法选题突破口;“切”准特色,结合实际,解决自身问题,使法规更有“大连味道”;“切”细内容,对于上位法需要细化补充的,改革经验需要固化的,需要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调整的,及时作出回应;“切”实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在务实有效上下功夫。

  三是不断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全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队伍建设,推进立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扩大代表对审议法规案、立法调研等立法活动的参与,切实把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落到实处。广泛借助外脑,充分发挥立法研究中心、市人大理论研究会、立法专家的智力优势,形成立法工作合力。

  四是健全立法工作制度。从法规立项到法规的起草、论证、审议、修改、表决等环节,加强制度设计,形成制度链条,不断提升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协同 “三个关系”

  彰显全方位主导

  一是坚持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市委立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一切重要立法活动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全面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二是坚持政府对立法工作的协同。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方面具有情况熟悉、业务精通、信息全面、人才众多的优势,其基础性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应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部门做好立法各环节的工作,推动政府加强对各部门立法工作的统筹,做好起草、审核工作,使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有效沟通和处理。另一方面,人大牵头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的,要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及时与政府做好沟通。

  三是坚持社会对立法工作的参与。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坚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激发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积极探索立法协商,建立完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参与立法协商的工作机制,充分吸收各界的意见建议。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593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