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鼓励和支持农业合作社跨行业跨区域合作

发布时间:2022-06-10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6月9日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分组审议现场。记者廖灿勇摄

  为何修订?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于2011年3月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办法》施行十年来,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办法》需要作出相应的修订和完善,确保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落到实处。

  同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匮乏、贷款融资难和运行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规定。另外,近年来,我市开展了“三社”融合发展、“三级”示范社创建、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建立实施了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需要将相关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

  立法工作自去年年初启动以来,市人大农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大学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中心在广泛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文本。并且,征求了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全程参与修改论证。最后,形成了本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提供免费指导。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建立联合社或者跨行业、跨区域合作,融合发展、协同发展。

  按照上位法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并且,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社务公开、财产份额量化与转让、财产清退和清理注销等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修订草案》规定:

  应当加强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支持,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人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

  ◎为强化人才支撑,《修订草案》还规定:

  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定期组织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和工作。

  

  记者|曾珠

  编辑|朱苗 成鑫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97613586747461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