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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2-06-03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与开发、扶持与培育、服务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本市充分发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民俗风情、津味美食、现代都市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西合璧、古今交融、河海交汇的特色,结合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推进全域旅游,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打响“近代中国看天津”旅游品牌,提升天津城市吸引力。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规划编制、资源普查、产业促进、宣传推广,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活动,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研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市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

   发挥京津冀旅游资源优势,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协同管理、互惠共赢,推动区域旅游协同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开发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资源丰富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本区发展全域旅游的实际需要,结合地方旅游资源状况和特色,组织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业发展和产业融合、旅游产品开发和科技应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长城、大运河、绿色生态屏障区等重点旅游资源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和备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结果和社会公众意见,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健全旅游资源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旅游资源优化整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及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严格实施生态保护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自觉。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扶持与培育

  

   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确立本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本市文化和旅游的品牌影响力。

   商务、体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组织重大经贸、会展、体育等活动中,应当协同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宣传城市旅游形象、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组织重大旅游促进活动、扶持重大旅游项目等事项。

   第十八条本市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旅游专业学科建设,鼓励旅游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建设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健全旅游相关专业人才引进机制,促进人才资源交流与共享。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引导中小旅游企业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各类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二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互联互融,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全域旅游新业态。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挖掘、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等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红色旅游精品项目和路线,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坚持以文促旅、以旅彰文,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挖掘历史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利用名人故居、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店铺、历史名校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相融合,发挥特色景区、街区资源优势,打造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十三条本市支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托湖泊、湿地、森林、绿色生态屏障等生态资源,开发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等生态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本市充分利用河海资源优势,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海河观光、大运河沿线风貌游览、亲海旅游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开发,完善旅游生活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提升旅游休闲度假品质。

   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创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开发制造业认知和体验、工业科普、企业文化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本市鼓励结合乡村山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域资源、地热冰雪资源、中医药资源等,开发森林观光、山地度假、水域休闲、冰雪娱乐、温泉养生、中医药康养等旅游产品。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道路、水电、网络、停车、指示标识、公共厕所和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自然灾害防治、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乡村旅游集约经营。

   第二十七条本市按照市场主导、多元开发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团队参与民宿建设、发展和经营,培育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民宿品牌。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民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市鼓励利用具有天津特色的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工业文化、民俗文化、运河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开展研学旅游。

   第二十九条本市鼓励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等专业科普活动场所开展以动植物、防震减灾、信息技术等自然科学普及为主题的科普旅游。

   第三十条本市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发展休闲旅游。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休闲度假需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第三十一条本市支持发展夜间旅游,鼓励利用城市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书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丰富夜游海河、夜赏津曲、夜品津味等消费体验,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

   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具有天津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纪念品、工艺品、服饰、食品等旅游商品,丰富旅游商品供给。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景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第三十四条本市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快速交通网络,加强交通干线与重要旅游景区衔接,提升通行服务保障能力。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旅游高峰期间增加旅游公共交通班次,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靠区域。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对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区域,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第三十六条本市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整合旅游、交通、气象、测绘等信息,综合应用移动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发布气象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道路通行、游客接待量等实时信息。

   推进旅游相关数据开放共享,支持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

   第三十七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市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设置的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旅游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服务、翻译接待、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本市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地方旅游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全面有机衔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旅游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十条本市实行宾馆饭店、景区、旅行社、旅游民宿质量标准等级评定制度,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定并公布。

   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宾馆饭店、景区、旅行社、旅游民宿,其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对已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单位应当定期复核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旅游安全工作,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十二条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以及产品推介销售、教育培训等活动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第四十三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学生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门票价格减免优惠,并设立明示标志。享受减免门票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相关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工作衔接,及时接收办理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涉及旅游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各类群众诉求。

   第四十七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并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和国家对旅游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张剑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背景

   天津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制定完善促进我市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2011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旅游条例》,规范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权益保护等内容,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对上述内容已作了详细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再重复。因此,此次立法侧重我市旅游资源规划与项目开发、产业扶持与新业态培育等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包括总则、规划与开发、扶持与培育、服务与管理和附则,共五章49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旅游业发展方向。一是明确发展原则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特色,结合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推进全域旅游,促进产业融合,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三条)。二是明确文明旅游、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总要求(第七条)。

   (二)明确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各项要求。一是明确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制定主体、内容和原则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二是明确开发保护旅游资源应遵循的原则,即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第十四条)。三是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自觉(第十五条)。

   (三)明确旅游产业扶持与培育各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大旅游宣传推广、发展资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支持力度(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二是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促进各类旅游企业竞相发展(第十九条)。三是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互联互融,着力培育红色教育游、河海水上游、工业认知游等旅游新业态(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四)明确旅游服务管理各项制度措施。一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公共服务保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二是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七条)。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tjrd.gov.cn/flfg/system/2022/06/01/030025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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