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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存量占全国一半以上 堆放量年增超2000万吨 湖北拟立法防治磷石膏污染

发布时间:2022-05-3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湖北省磷矿资源丰富,磷矿资源保有量、年开采量、磷化工产业规模、磷肥产量均居全国第一。湖北省也是磷石膏产生大省,现有堆存量约3.07亿吨,占全国一半以上,每年堆放量还在以2000万吨以上的速度增长。

  “磷石膏产生量和堆存量的不断增长,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带来安全隐患,还制约了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湖北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昌海说。

  近日,《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据悉,这是全国首部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的磷石膏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

  

  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对湖北而言,磷石膏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2021年9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湖北省推进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力,部分地方磷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磷石膏污染防治迫在眉睫。

  2021年12月,湖北省委出台《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委作出决策部署后,省人大常委会迅速启动立法快速反应机制,由省人大城环委牵头起草,并组建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加快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常规立法实践中章节齐全的地方性法规,湖北此次立法坚持以磷化工产业及磷石膏综合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突出“小切口”和“小、快、灵”,整部草案共24条,不分章节。

  

  明确污染防治责任

  体制机制不健全是湖北磷石膏污染防治的一大掣肘,也是此次立法的重点。

  从纵向职权分配上看,草案规定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省磷石膏污染防治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对磷石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实现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从横向职责分工上看,草案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进行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磷矿开采与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草案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统筹推进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此次立法还对磷石膏从产生到处置进行系统规定,全链条防治磷石膏污染。

  草案落实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磷石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磷石膏污染,对所造成的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规定实施磷矿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强化磷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管控。

  

  推动技术创新应用

  推进磷石膏污染防治最终目的是为推动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草案规定,产生磷石膏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要求;建立磷石膏制品质量和应用标准体系,推动磷石膏产品质量、设计、生产、施工、检验等标准制定、科学普及。

  治理磷石膏污染离不开科技支撑和要素保障。

  草案规定,科技主管部门将磷石膏污染防治列入本级科技发展规范,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磷化工清洁生产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等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

  草案还规定,建立磷石膏产品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对新改扩建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超过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在用能、用地、用矿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将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纳入绿色金融、绿色信贷支持范围。(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 欢 记者 刘志月)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57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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