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22年5月27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行制度设计,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二是对污染防治创新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三线一单”制度、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先行验收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三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对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程序、磋商程序、修复和赔偿标准以及简易程序等作了规定,并授权省政府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办法。同时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协调机制。四是落实“双碳”目标,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明确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加强对碳排放配额使用和清缴情况的监督管理。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健全防范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制度,建立遗传资源数据库和全省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平台。五是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我省是“两山”理念发源地,在“两山”转化实践中作了很多有益探索。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条例专设一章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了规定,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六是构建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数字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督察制度和问责制度。同时对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了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dflf/dflfzhq/202205/t20220527_93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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