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开展评议工作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是监督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一项工作重要职权,也是监督政府部门工作的一项有效手段。近年来,乡镇人大积极探索监督新方式,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评议,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但在开展评议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注意评议与审议的区别。从法律角度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审议工作有明确的法定程序,也是法律赋予的主要监督手段之一。对于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必须落实。而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主要是要求政府了解实情,推进工作,并不形成表决性的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中均未对评议工作作具体规定。有的地方没有很好注意这一点,往往把评议与审议等同起来,并在评议会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表决,这就逾越了法律。乡镇人大可以在评议会上组织代表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作出满意度评价,但不能对问题进行表决。
二是评议要重点突出。有的乡镇人大在组织评议活动时,由于选题不准,或者“全面开花”,使代表在评议中抓不住要领,发言支离破碎,人大代表感到很累,被评议单位则会因为人大代表提不出什么有益见解而轻视评议工作。因此,组织开展评议活动要有计划,并把评议主题选准,一次评议一个,最多两个方面的问题,并突出重点。
三是要注意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关键是要充分发扬民主,更多地让人大代表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必要时还应允许争论,避免冷场或独角戏现象发生。如果人大代表发言离题太远,主持人要引导人大代表围绕主题评议发言。人大代表则应尽早做好准备,最好事前根据调查情况拟出发言提纲,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善意地提出批评,中肯地提出建议。
四是评议意见要及时转送被评议单位。虽然评议意见仅是对评议对象的评定结论和看法,并不要求督办结果,也不会有办结时限的要求,但却不能敷衍了事。有的乡镇人大在评议会上现场向评议对象口头转达人大代表评议意见,尽管简化了程序,但往往会被评议对象忽视,导致这项工作流于形式。正确的做法是,在评议活动结束后,乡镇人大办公室应及时将代表的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经乡镇人大主席签署后,以书面形式转送给被评议单位,而被评议单位也应把这些意见作为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建议来处理,并给予回复。这何尝不是对评议对象的一种约束和督促呢。
作者|黄强 璧山区人大常委会
编辑|朱苗 成鑫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9373692621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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