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发布时间:2022-05-2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为鼓励地方开拓创新设置免责条款,通过立法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效力进行规范,依法为市场稳定扎紧制度铁笼……自5月1日起,《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条例》共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条例》规定,在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条例》对企业群众关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回应。针对企业用工难,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企业用工模式,提出探索“共享用工”和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新思路;针对企业融资难,提出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针对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情形,提出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等,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其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市场环境的稳定公平。《条例》明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530337130591831&strColId=5dd7d16ab53b452ab41e04b472f273dd&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4-11-2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高...
2024-11-24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监...
2024-11-24天柱县州第十五届人大...
2024-11-24西藏自治区国家通用语...
2024-11-24百名代表履职风采录|...
2024-11-24自治区文化产业协会第...
2024-11-24铜仁市沿河自治县人民...
2024-11-24自治区领导在拉萨市调...
2024-11-24
热门资讯
司法反腐力度空前:昨...
2020-07-09原平轩岗煤电浩然煤业...
2020-08-20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程...
2021-04-27新来的病人不用中药,...
2020-04-16中央重磅发声:加快错...
2021-01-1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
2021-04-27阳奉阴违的轩岗煤电公...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