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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同步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协同立法破解难题护航铁路安全

发布时间:2022-05-2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3月31日表决通过《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四川《条例》);3月30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条例》),这是自优化营商环境、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后的第三个川渝协同立法成果。两个《条例》都于5月1日起施行。

  

  人大深度协同联动

  

  近年来,川渝两省市铁路营业里程不断扩大,仅2020年四川铁路营业里程已超过5600公里。列车开行速度和密度快速提高,对铁路安全提出更高要求。受地形等因素影响,川渝铁路安全管理难度大,外部安全隐患大量存在,铁路安全压力突出。与此同时,2020年以来,共有36名四川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强化铁路安全法治保障。重庆市人大代表同样在市人大会议上提出类似的议案。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推进,川渝两省市迎来铁路大建设、大发展的黄金机遇,保障铁路安全问题显得更加重要。

  “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对两省市铁路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事项予以协同规范,有利于推进成渝地区铁路事业健康发展。”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川渝地区铁路同属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管段范围,亦属成都铁路监管局监督管理范畴,在安全管理上面临的问题具有一致性。基于此,两省市人大共同确定将铁路安全立法作为协同立法项目。

  本着“立法文本协商起草、立法程序同步推进、立法成果共同运用、法规实施联动监督”的精神,两省市人大深度协同联动。法规同步起草,同步提请各自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步施行;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开展调研,研究协同立法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两省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会同成都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和相关专家学者,分别在四川、重庆召开两次专题研讨会,研究解决协同立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多次交流修改意见。在最终的法规文本上,两省市不仅在管理规范、执法要求、条文内容方面基本保持一致,还专门规定川渝铁路安全协作的具体工作机制。

  川渝《条例》都由总则、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协作机制、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组成,四川《条例》共56条,重庆《条例》共58条,只有微小差异。

  

  设置协作机制专章

  

  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说,四川《条例》在总结《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情况基础上,广泛征求和吸纳各方面意见,认真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着力厘清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的职责,明确了维护铁路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对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和限制性规定,有利于营造铁路大发展的良好环境。

  设置“协作机制”专章,是此次川渝协同立法的一大亮点。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前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建议,设置“协作机制”专章,对涉及川渝两地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协作机制进行统一规范。“为更好地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强化路地协作、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条例》设置了‘协作机制’专章,将信息通报机制、应急协调机制、双段长制、反恐协调机制、交通事故防控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区域协同机制等纳入其中。”

  川渝《条例》都要求建立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明确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道路管理养护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与道路相邻、交汇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加强养护单位维修养护时间和周期的协同,提升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效率。

  

  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在立法过程中,川渝两省市就联合开展调研,共同求索用法治力量破解协同发展难题。2021年8月31日,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在成都联合开展铁路安全立法调研,协同推进川渝两地铁路安全立法工作。当时召开的座谈会上,代表们为协同立法提出不少建设性意见建议,其中之一就是建议双方在关键的安全措施、禁止和限制性的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为此,川渝《条例》都明确,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川渝《条例》还明确禁止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9类行为,包括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等,明确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在重庆,还是在四川,以个人乘坐火车为例,其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都是一样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邓炳国指出,川渝《条例》在管理规范、执法要求、条文内容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能够让《条例》在山水相连、人文相同的川渝两省市实施见效。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rdyw/202205/t20220513_41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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