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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必备 有备必审 有错必纠!省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全面激活备案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2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多措并举,全面激活备案审查制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多措并举,全面激活备案审查制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3 月 29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图为会议现场。(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敏 / 摄)

  

  高站位严要求,确保备案审查全覆盖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法律一致、保持中央政令畅通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组成,相当庞大也相当复杂。如何确保宪法、法律之外的每一个规章、每一个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每一条内容,都跟宪法、上位法乃至于跟党中央改革方向和决策部署的规定保持一致?这就是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及魅力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不断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全面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

  2021年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将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

  今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智勇向会议作关于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介绍:2021年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30件。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40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10件,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68件;省法院规范性文件2件、省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

  

  依法履行职责,严守法制统一底线

  去年,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某公民向省人大常委会申请依法对《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工委启动审查程序,组织该政府规章的制定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所涉问题共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究,认定该规章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工委将审查意见答复后,得到了审查建议人的认可。

  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办理审查建议的一个缩影。

  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和《工作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法工委积极完善主动审查机制,将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分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报备的130件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

  报告显示,总体上看,去年纳入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党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国家有关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尚未发现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民法典、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废止了其中的2件,打包修改了10件,还有6件由于修改幅度较大将在今后适时进行修订。对照长江保护法的管控要求和处罚规定,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的决策部署,法工委清理出3件拟修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与行政处罚法精神和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形进行研究梳理,清理出6件拟修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上述9件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

  

  积极建章立制,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

  进入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地方立法必须创新,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回应地方需求,突出内容创新,才能彰显其在地方事务管理中的独立价值。然而,地方立法如果一味追求大胆创新,也容易出现“过度创新”“越界创新”等情形,甚至引发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的争议。

  在这样的背景下,正在制定和审议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备受关注。

  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三旗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目前,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现有的制度规范不够统一,在报备范围、工作程序、审查处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另一方面,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必要进一步总结上升为法规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条例草案》就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备案审查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工作程序、审查结果处理、反馈与报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在原有备案审查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

  同时,《条例草案》统一备案审查标准,完善审查纠错机制。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和监督实效,《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并审议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法规依据,进一步提升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希望尽快修改完善通过后公布施行。(记者: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石雨浩)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53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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