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总
5月12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要注重新时代的养老特征,应该体现鼓励、关爱、帮助、支持的主基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从广西的情况来看更为紧迫,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同意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报告,这些意见为条例草案的再次审议打下基础。建议法委法工委在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时,要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审议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章名
条例草案分为九章,章名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名称已经明确是养老服务条例,各章章名可以统一不再重复有“养老”表述。建议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居家社区服务”,第四章章名修改为“社会机构服务”,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医养康养服务”。
(二)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学习教育、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建设老年人友好型社会”的理念写进该条。现实中老年人使用健康码、电子支付、网上购物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没有讲清楚多少岁为“养老”,应有个明确的界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临终关怀”的内容。
(三)关于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促进等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养结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健康促进”后增加“紧急救援”。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四款没有必要列那么多部门。
(四)关于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自治区推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确保所有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等,制定并公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基本养老服务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优先保障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增加“孤寡独居老人”。
(五)关于团体组织、个人参与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养老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中最后一句加上志愿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了各类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但是在校学生的参与也很重要,建议增加。
(六)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按照医养结合、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和自治区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分区分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赞成审议报告中的关于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和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标准的数值规定的意见,这样更有可操作性。
【附: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建议,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和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标准的数值规定。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自治区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修改为“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一二平方米的标准”;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修改为“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修改为“未达到每一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标准的”。理由: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文件对这些数值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作此规定,有利于提高政策文件的法律位阶,加强立法的刚性,增强实际操作效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新建小区中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规模作出规定,如同现今新建小区中对幼儿园的面积、规模一样,有明确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二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专章表述,说明其重要性。但现实中负责养老行政工作的民政部门未必是规委会成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民政部门为规委会的成员。
(七)关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基础条件好、区位优势明显、辐射能力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和环境,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农村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改建、扩建、租赁乡镇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等措施,扩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规模,并可以将具备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建设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新农村建设中有些地方把闲置农房改造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中心,效果很好。建议在第一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后增加“农村闲置农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关表述应使用法言法语。条例草案很多条的表述是描述性、概括性语言,比如该条第一款中“基础条件好、区位优势明显、辐射能力强”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农村人口占我区总人口的比例超过一半。条例草案里面提到的三种养老方式,居家养老占90%、社区养老占7%、机构养老占3%,而农村人口养老更多的是居家养老,建议条例适当增加农村人口养老的内容。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重点对农村养老服务作出规范,解决当前农村老人不愿去农村养老院养老等突出问题。主要是农村养老院没有安排专职人员,除了无偿提供住房外,几乎没有什么服务,去养老院和不去养老院差不多,还不如在家就地养老,可能还有亲人照顾。
(八)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以居家为基础,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自觉承担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助购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医疗康复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安宁疗护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学习教育等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款第六项中“文化娱乐”列入该款第三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倡导社区指导街道、小区内尝试设立公共食堂,方便老年人生活。
(九)关于养老需求评估制度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领取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中“根据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情况、养老服务需求”都不是法言法语。
(十)关于重点摸排巡访和医疗服务上门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调查工作,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组织巡访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扩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范围。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等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在特殊老年人(失能、失智、空巢独居)的居所安装信息化呼叫系统,一键连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方便处理应急突发状况。
(十一)关于社区老年教育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通过建立社区老年学校(老年大学教学点)、选送教师、配送课程、组织培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文化养老是效果很好的养老模式,举办老年大学等很受老年人的欢迎。建议该条修改为“积极推进各种类型老年学校、老年大学的规划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基地的建设,比如老年大学、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按老龄人口比例多建一些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
(十二)关于养老机构设立及服务内容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并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疾病预防、药物管理、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
“(三)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安宁疗护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养老服务协议约定的不超出实际服务能力的其他服务。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在老年人住所(居所)设立家庭养老床位。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开设老年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养老机构设立应该设置条件,如教育法规定了生均面积多少。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对该条中养老机构的含义作出界定。
(十三)关于签订服务协议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分级照护服务计划,经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后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养老服务协议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一款,明确规定服务协议应该包含的基本内容,如,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付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十四)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伤残、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养老服务,床位还有剩余的,可以按照轮候入住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强化养老的公益属性,提出普惠性支持措施,为乡镇、村(居)委会提供养老服务创造条件,解决农村一些失独家庭、低保户的养老需要。
(十五)关于民办医养结合机构和金融支持
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大型医养结合机构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采取依法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措施筹集资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民营资本进入医养结合的养老项目,有明确的鼓励措施,提供优惠政策。
(十六)关于发展大健康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文、地理、气候和生态环境特征及资源承载能力,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康寿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森林康养、休闲养生、生态疗养、温泉养生、旅居养老、健康食品等大健康项目,加快形成大健康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大健康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投资指南,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大健康产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中体现鼓励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银发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
(十七)关于财政资金投入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区的有关部门与中央国家机关做好衔接沟通,把各种养老政策资金捆绑起来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十八)关于人才培养、培训
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专业或者课程,扩大养老服务专业招生规模,依托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习培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机构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展合作,培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养老服务人才。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双向合作,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上岗、转岗、技能提升等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及有意向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帮扶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三款增加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提高、资格等级晋升、保险福利完善等方面机制的内容,增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区养老服务护理人员总的来说存在待遇不高、专业性不够、年龄偏大等问题。建议在条例中单列一章对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作出规定,包括提升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鼓励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加强对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和评估以及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管理等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培养和管理建设,解决人员的问题;二是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规划,解决职业发展问题,留住人才,安心工作;三是统筹资源,给予养老服务企业和人员特殊扶持,如税收政策等,平衡好养老家庭支出与养老服务人员收入的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切实解决养老机构的专业人员的培训问题。如百色市目前的养老机构500多个,养老护理管理人员中,仅有30多个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比例不到6%。
(十九)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场所和设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法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餐饮、文娱、教育、健身、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上门照护等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将居住区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无偿或者低收费委托给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优先为居住区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A级景区都应该让老年人免费入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6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除地铁外公共交通免费待遇。市级以上A级景区、公园免费为60岁以上老年人开放。
(二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与适老保险
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应当逐步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重点保障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基本护理需求。
“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老年人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细化该条规定,第一款应该明确主管部门,重点保障范围不应限于重度失能老年人,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重点保障失能老年人长期基本护理需求。”
(二十一)关于养老服务指导机制
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乡镇四级养老服务指导机制,统筹推进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管、评估、培训等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种养老机制的建立、创新也很重要,建议在条例中设立专门的章节,规范养老机制的建设。
(二十二)关于附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精神慰藉的含义作出解释。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里面提到的三种养老方式,就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目前以居家养老为主。建议加强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加大养老设施的投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做好内容归类,如按照生活保障、健康保障、文化娱乐等保障进行归类,会更加明晰一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细化规定政府、社会、家庭各方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福利政策和责任义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城市里面机构养老“一床难求”,农村又出现养老资源空置现象,要加大城乡养老机构的统筹,加大投入力度。二是把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作为一种特殊情形予以考虑,给予包括优先进入机构养老以及费用的优惠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及时制定相关的配套行业标准,特别是服务与收费标准;加强行业的培训,重点培养养老产业人才;认真研究临终关怀问题,现在全区有失能半失能120多万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给养老机构服务单位一定的编制,以法定的形式给予明确。因为2019年机构改革了以后,原来老龄办部分职能放在民政部门。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失能老人特别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谁来做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很重要。建议参照青少年保护法做法,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中,政府加强对老年人的失能服务和司法保护。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老有所用”方面的内容,倡导“老有所用”的社会氛围,从被动养老到主动养老。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少农村老人七八十岁还参加力所能及的农事作业,城市退休人员七十多岁也有类似情况,应当鼓励,科学引导,从法规上予以规范。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4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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