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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5-14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体育健身场所”后增加“,以及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场景类、体验式娱乐服务场所”。在第三条第三项中的“风景游览场所”后增加“,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将第三条第七项中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移动电话”后增加“、电脑”。

  三、删去第八条。

  四、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中的“、典当业”。

  五、删去第十二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聘用保安员。”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一项。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一项。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中的“核准登记”修改为“登记”。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不得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十、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依据’修改为‘依照’。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按照’修改为‘依照’。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公安机关”。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在其中的“责令停业整顿”后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除娱乐场所以外”修改为“除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并删去“由公安机关”。

  十五、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为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删去第四十八条。

  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对条文中引用条款的顺序号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六项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第八项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项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文链接:http://www.hljrd.gov.cn/web/news/authority-detail.html?nid=7349&cn=decision&li=y&tb=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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