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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2-05-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4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1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共有29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报告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实现“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良好开局。大家指出,我国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结构性压力依然较大,落实依法治污还不到位,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丝毫不能放松。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是2014年修改环境保护法以后建立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要结合执法检查工作,梳理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好、实施好这一制度,依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坚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现阶段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但总体上还是处于中低水平的提升,稳中向好的基础不够稳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必须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做到不动摇、不松劲。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坚持做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继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应科学认识和处理几方面重点关系:一是处理好大气候和小气候、大环境和小环境的关系,把握和尊重自然规律,积极应对自然变化的影响;二是处理好宏观协调与微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局部管理的关系,既抓好具体污染源治理,也统筹协调跨省、跨地市的区域治理;三是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绿色发展,避免出现“一刀切”。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当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真正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二、加大突出污染问题治理力度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当前我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城市臭氧污染防治、垃圾分类、农业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整治、新污染物防治等方面工作相对薄弱。应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上下更大功夫,针对污染防治中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臭氧污染防治、城市黑臭水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江和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加大治理力度,集中力量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加大净土保卫战攻坚力度,着力加强农药化肥残留、重金属、地膜污染治理。抓紧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配套法规,健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完善净土保卫战的考核指标;通过重点单位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开展土壤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措施,落实土壤防治各方主体权责;在全面了解全国土壤污染物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健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选取典型的土壤污染区域部署一批污染修复项目,加强先进技术应用,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模式;加大工矿源头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推进碧水保卫战应着力破解生活污水处置问题,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存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不配套、雨污分流不彻底,乡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率偏低等问题。建议加快管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推进“老、破、堵、错”管网修复改造,着力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短板;以农村厕所革命为契机,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将改厕与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同步推进,根据不同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等方式处理农村污水,多措并举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针对目前影响和制约长江、黄河等水生态环境改善的突出问题,应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精准治污能力。

  有的列席人员提出,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依然较低,建议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农村垃圾处置费用予以支持,采取减免垃圾运输通行费、加强对垃圾焚烧企业的政策支持等措施,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得上来、运得出去、应烧尽烧。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逐步缩小跨行政区域的治污标准差距,完善补偿激励举措,推动解决毗邻地区生态环境评价标准、治污标准不同的问题。

  三、深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阶段,应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各行业各领域的巨大挑战。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把握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等四方面关系,立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转型发展任重道远,生态环境新增压力仍在高位等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各领域各地方的“双碳”目标行动计划,围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等进行深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意见,优选实现“双碳”目标的路径。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去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转变。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以碳排放“双控”为主的新核算体系替代能耗“双控”,研究实行以行业控制为主、地区控制为辅的核算制度。有的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同“降碳”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或者修改应对气候变化、节约能源、碳排放交易、煤炭、电力、森林、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建立健全促进绿色发展的经济政策,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综合运用金融、税收、价格政策,做到约束和激励并重,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环保要素市场发展,探索开展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下的绿色增量责任、森林覆盖率等指标交易,推进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推动碳基金、碳矿产质押贷款、碳保险和其他绿色金融的发展,建立地区性环境权益指标交易机构,打造全国性生态产品与资源环境权益综合交易平台。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支持生态屏障区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出台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规范,加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关键政策设计和供给,出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综合考评办法。建立自然环境生态空间环境权、发展权、管理权的确权登记制度。开展出让、租赁、买卖等生态资产产权和生态产品交易试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生态产品市场化定价。完善生态资产融资担保、绿色奖补等政策。加强绿色产品认证服务,强化区域公共平台创建,提升农林产品溯源体系,通过生态品牌溢价提升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效率。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动力电池回收处置体系,严格落实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引导龙头企业发挥领军作用,破解动力电池回收难题。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坚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全地域、全过程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最大力度保护好生态原真性和生物多样性。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民族地区大多为生态屏障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生态保护与建设基础不稳固。全国现有2740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其中107万平方公里分布在5个自治区以及25个自治州。建议着重抓好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工作,继续稳定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科学规划和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因地施策、一地一策划定保护范围、明确配套政策,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原居民的工作,解决野生动物致害等新情况新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地下水对于国家水资源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应高度重视地下水的局部超采和污染治理等问题,深入探查监测重点地区地下水含水层变化状况,积极推进生态补水。

  五、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严格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监管,压实地方和企业责任,建立多部门执法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主体责任。从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监督举报等机制,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办好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几起有影响的大案,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树立法律权威。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深化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进一步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目前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仍面临一些需要统筹解决的问题,一是基础能力建设仍然比较薄弱,一线执法专业人才空缺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机构设置有待优化,三是发现违法问题手段不足,四是执法的基础性技术支撑不够。建议进一步规范执法机构设置,强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稽查考核等职责。明确地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该设立独立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增强市级执法机构的统筹和协调能力,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推动解决人员编制问题,将执法人员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序列;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执法队伍整体能力、执法人员专业水平;继续推进制度机制建设,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探索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方式,建立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的工作机制。

  六、加强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立法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议加快推进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家公园法等法律出台。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工作,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为生态环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有些出席人员建议,研究推进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5/8a36c90370444f56be40b68344b5a24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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