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规可循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改后,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将迈出重要一步,“边界”更清晰、“流程”更规范,可以乐见,“效果”也将更加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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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进行投票表决,主持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朗声宣布了表决结果。
3 月 30 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敏 / 摄 ]
这,既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上迈出了崭新步伐,又标志着党中央关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改革部署在贵州得到了贯彻落实。
民主法治领域的深改“拼图”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早在2005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各地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但是,从各地人大工作反馈的情形来看,长期以来,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重大事项决定权由人大来行使,如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直没有比较清晰的规范性界定。
首先是具体范围难界定。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对需要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具体范围难以把握。在界定地方一些重大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经过人大讨论决定时,有的以项目规模为准,有的以资金额度进行划分,标准不一。其次是工作机制不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普遍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设计不足,工作机制不畅的问题。最后是事后监督不到位。人大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如何确保决定落到实处是个薄弱环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一定了之”,缺乏有效的跟进督促和检查。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把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办法。2019年,中共贵州省委将修订《规定》列入贵州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的主要事项,要求按期完成。
《规定》的成功修订,意味着我省深化民主法治改革的这一块重要“拼图”终于完成。
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一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都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对照来看,《规定(修订草案)》的表决稿与原《规定》规模基本相当,原《规定》十七条2912字,新《规定》二十条3191字,但是新《规定》中人大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彰显——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改革部署,按照中办《实施意见》,对原《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二是在认真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市)立法经验,将我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践中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三是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充分尊重和支持 “一府一委两院”履行法定职责,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在制度设计上留有操作空间,通过今后的实践,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具体来说,《规定》的适用范围仍然维持为省人大常委会,没有延伸至“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因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项重要改革任务,需要自上而下积极稳妥推进,目前在省人大常委会层面作出适当修改,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法律后,再依据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也不完全一致。在省级层面作出适当修订,为市、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留下改革探索的空间。各地可以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或者修改本行政区域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修改后,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将迈出重要一步,“边界”更清晰、“流程”更规范,可以乐见,“效果”也将更加显著。
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强劲保障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抢抓新国发2号文件重大机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改后的新《规定》将为此提供强劲保障。
新《规定》明确,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整改情况;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法治保障等重大措施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情况;就业、养老、住房、医疗、就学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及重大改革措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工作的重要情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繁荣进步方面的重要情况;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重大措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重大自然灾害救济救助的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慕德贵在会议闭幕讲话中指出,新《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改革部署和省委关于民主法治改革任务要求,适应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程序机制和实施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记者: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石雨浩)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5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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