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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失去了采矿权仍有生态修复义务 河北立法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河北省实行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严格开发项目审批,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源头严控,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采

  “河北省矿产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期以来开发方式粗放、监管严重缺位、生产技术落后等原因,乱采滥挖和不合理开发造成的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杨智明介绍说,为巩固深化矿山综合治理成效,更好地运用法治力量严格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于是推进制定《决定》。”

  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决定》第2条明确提出,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除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的外,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控制开发范围。《决定》明确提出,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建固体矿产开发项目,已有的应当有序退出。

  强化规划约束。《决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实行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防止和解决开发布局分散、生态环境损害、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程序,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过程严管,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开采

  杨智明介绍说,“《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露天开采、关闭退出、整合重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过程监管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从严执行标准,依法关闭退出。《决定》第4条规定,对安全生产和环保限期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关闭;对属于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淘汰类、位于“四区一线”无法

  避让、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矿山,限期关闭退出。同时,从严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开采。《条例》明确,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要求。已有露天矿山应当通过资源整合,压减总体露天开采面积。鼓励、推动露天转地下开采。除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外,禁止新建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项目。

  强化生态修复治理。《决定》要求,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履行责任义务,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迹地,《决定》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强化监管,损害生态环境追究赔偿责任

  在执法监管方面,《决定》第10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严重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在相关责任规定中,《决定》提出,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责任,指定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追究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此外,《决定》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国军表示,“《决定》是河北省加强矿产开发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部重要法规,我们将对照《决定》,对现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同时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机制,深入推进矿山综合治理,促进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矿产开发规模相适应。”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4/28/1006558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