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老有所养”法治之基——《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5月28日,《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十一章七十条,主要有总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老年人教育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项立法立足河北特色实际,围绕重点难点,聚焦短板弱项,持续改革创新,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全面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完善养老服务顶层设计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省委将制定养老服务条例列为人大重点立法项目。截至2020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81.2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19.85%,高于国家1.15个百分点。高龄、失能、空巢老年人逐年增多,养老负担加重,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持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条例做好与上位法、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居家养老条例的衔接,及时把省委相关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规定。条例明确提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中负有的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和兜底的职责,规范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参与养老服务内容和要求,对加强与京津合作,提升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作出规定。
夯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基础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一是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对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发展趋势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二是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三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适老化改造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四是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
条例坚持以老年人多样化需求为导向,把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作为重点,分类施策,协调推进,均衡发展。一是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探索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积极开展互助养老服务。二是重视家庭基础作用,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和引导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家庭照料护理老年人提供指导服务。三是有计划、分层级、分类别加强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多个服务网点。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标准提供规范服务,符合相关服务运营资质、专业人员资格要求。四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其兜底保障作用。五是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多措并举促进养老办医疗、医疗办养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依托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加大政策扶持保障力度
条例加强相关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二是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三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服务。四是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行业规范发展,培育智慧养老新业态,加强相关金融服务。支持康养产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五是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老年教育服务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健康服务与管理、老年医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护理、社会工作、老年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同时,加强老年人教育服务。强调加强老年大学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推进社区老年教育发展,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学习场所,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教育需求。
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综合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二是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三是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加强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四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五是严格相关法律责任,针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政策公益宣传。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7/14/100717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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